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二號
- 再抗告人
- 黃詠勝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駁回其對第一審裁定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抗字第三七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黃詠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以一○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判決後,再抗告人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書正本,於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具狀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第一審法院,經第一審法院於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三月十七日送達予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審卷第十六頁),再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迄一○三年四月八日前未補具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認已逾補正理由期限,其上訴非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上訴。再抗告人雖以,其和蔡宜潔、游啟倫一同在家裡施用愷他命,其承認有拿愷他命給蔡宜潔施用,自己喝掉神仙水後,杯子就放在桌上,其就進入K 世界神智不清,後來的事其就全都不知道了,蔡宜潔被抽檢出神仙水和愷他命反應,然神仙水其本身已喝掉,此事游啟倫可作證云云,提起抗告,其抗告理由僅就實體上是否有犯罪為抗辯,並未就第一審以其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部分說明,因認其抗告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亦以案發時愷他命等毒品均置於桌上,其已因施用毒品致神智不清,蔡宜潔是否自行取用,其已不清礎,蔡宜潔、游啟倫於警詢時係因害怕家長及校方責罰,始將罪責推給再抗告人云云,爭執其是否犯罪,未具體指摘第一審裁定駁回其上訴,及原審裁定駁回其抗告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其再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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