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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謝俊雄魏新和徐文亮周政達蔡國卿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金園
上訴人
李文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被上訴人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瑾怡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等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茲上訴人等分別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蔡 國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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