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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張惠立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
徐瀚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徐瀚東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