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 上訴人
- 張家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張家駿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對原判決上開駁回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謂其需照料老母、幼女,負擔生活費用,請改以美沙冬代療法,給予改過自新機會云云,非本院所得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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