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二號
- 上訴人
- 繆君典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
一、二四四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肇事逃逸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非屬具體理由者,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及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指出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此提起上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准許。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繆君典不服第一審論其犯肇事逃逸二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部分之判決,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理由略謂:㈠本件屬政治迫害加司法迫害。㈡本人一切被迫害之實情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提出,蒐證之證據亦要求法官依職權查,但是一切對本人有利之證據卻如同本人以前(民國一○一年十一月桃監已執行之案件)被迫害之情形,法官全部置之不理(法、檢真是國民黨養的XX?!)。㈢所迫害事項如下:①本人之前案分明被撞,本人被撞後行經多個巷口,每個巷口都有監視器,惟獨發生事故之巷口沒有畫面(此與洪仲丘案多像,有利伊之證據被湮滅),且本人遭法官以其他巷口之左轉畫面硬栽左轉而與該機車相撞,且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車鑑會)委員更改裁定本人為「次要責任人」變成「主要責任人」,係遭車鑑會委員迫害。②原判決第三頁第九至十三行言「原告……」,法官先生,你不知道政客利用線民怎麼利用嗎?線民是啥意思?你知道嗎?原來你們真是民間所謂的「恐X族」!③第九頁第一行言本人未提出車鑑會委員陷害之證據,本人被原告林某由右後方擦撞至右前方,均有照片為憑為證,全部委員置之不用,法官亦不理會,此非陷害何也?政客製造車禍的技巧有多少?「恐X族」法官你知道嗎?④本人僅言林某為「人肉炸彈」並未言及潘某,本人並於最後庭訊時才言其「有備而來,發生事故後是已被利用……」,而其於庭訊時亦前後言詞反覆,本人還問其緊張什麼?沒人教其臨場反應嗎?本人見其非屬惡人,故未非議未計較之!「恐X族」法官你睡覺(著)了嗎!重要關鍵置之不理非濫權陷害何也?另「人肉炸彈」是啥意思?「恐X族」法官你不知道嗎?⑤原判決第九頁第㈤項言本人「未提出任何研究數據……」政客不擇手段想竊取本人之研究,氣象局之儀器採購亦非正常之年度採購,屬「反常」行為。本人之案件處處見「反常」,處處現「可疑」,你「恐X法官」不從反常處可疑處查案,卻還處處陷害要被迫害者拿出研究成果,此非濫權迫害何也?㈣本人被政治迫害加司法迫害近二十餘年,本人無靠山亦無背景,本人被告「肇事逃逸」若沒有政治迫害的大前因(利用線民追殺,利用線民追撞,利用線民阻擾本人一切,白色恐怖迫害就是看準司法無主動被動之分別,此為司法大漏洞)而加害吾。本人肇何事?過何失?本人全是被撞,本人主動侵犯了誰!要本人提迫害的證據,如此迫害何需證據(一再製造本人被害,無處可鳴冤,被害無力可雪恥!)。㈤憲法賦予本人之一切權益二十餘年來全部被整光(整成破產人),但無恥政客仍不罷手,亟思將吾整成罪犯整到死,只因本人一輩子注重人權、救過太多人、思想太先進、執行力太強、效率太高,本人不信沒天理,請依本人被迫害的證據,鈞院還伊清白直接裁決,勿再使用假開庭真認人之伎倆云云。其上訴意旨僅空言否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並徒託係政治利用告訴人等線民之迫害,均未依據卷內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撤銷之具體理由。因認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均不合法定要件,不經言詞辯論,從程序上併予駁回,已詳敘其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難認有違背法令情形。
三、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稱:㈠判決書中第一項言及「具體理由」……縱然有真實事實,也不能成為具體理由,也不能形成不法或不當……。爾等被無恥政客XX的法官,乾脆直言本人沒靠山、沒有背景,就等著被整死,被迫害死吧!有種說出來!違法明確,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訴之公務員……於被告有利與不利情形,均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㈡判決書理由第二項:經查:……爾等查了個「屁」!全部在第一審的判決文中「照本宣科」,小學生都會!不能濫行上訴,沒有爾等濫權迫害、加害,何來上訴!(因果關係之原因論)本人一切有利之證據,被迫害之證據全都不採納,不查證,完全不作為,一群「養尊處優」、「尸位宿餐」的XX,有利於本人之證據,無恥政客之迫害,線民之迫害,司法之加害,本判決即是新事證之一,其他如……等語(其詳如卷內刑事上訴理由與法官迴避理由聲明狀)。均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上訴人對第一審此部分判決提起上訴未敘明具體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空言其被政治迫害云云,自不足據此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本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併予駁回。
貳、過失傷害部分: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聲明為一部上訴,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全部上訴。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過失傷害部分,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其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此部分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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