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正興吳信銘許錦印林英志張春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二號

上訴人
黃暐庭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黃暐庭之公共危險犯行,罪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科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刑,並為相關從刑之諭知,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復就上訴人辯稱渠至李○彬、李○裕(以上二人之真實名字等均詳卷)住處潑灑汽油,未及點火,即遭阻止、查獲,所為僅屬放火之預備行為,尚未著手等語,如何並非可採,予以指駁論述甚詳。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經查上訴人經原審法院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對其案發時之精神狀態為鑑定,經該院綜合上訴人之門診鑑定、臨床心理衡鑑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資料後,認上訴人於案發當時並無因安非他命所引發精神病症狀導致之縱火行為,而是與其本身人格特質較有高度相關,研判其涉案當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情形。原判決並以上訴人於案發日係由陳志豪駕車載送其至李○彬等人住處外,隨即手拿汽油桶朝李○彬等人之住宅大門、窗戶及騎樓潑灑,經李○棋(其真實名字等詳卷)發現後,出聲制止,李○彬、李○裕兄弟隨即出面阻止,雙方一陣肢體衝突後,上訴人隨即搭乘陳志豪之坐車離去等情,亦為上訴人所不否認,經參酌上開精神鑑定意見,認上訴人於案發當時,其精神狀態並無上訴人所稱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何減低情形。而依凱旋醫院上開精神鑑定書記載,其鑑定所參酌之資料已包含上訴人個人發展史、家族史、疾病過去史,及其先前曾在○○醫院、○○醫學院附設醫院、國軍○○總醫院精神科就醫等精神科就醫史。則原審就上訴人案發前曾於各該醫院精神科之就醫情形,未再為無益之調查,要不能認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又○○醫院上開精神鑑定書於最後「建議」欄內,雖指此次事件發生,係因上訴人長期情緒控制欠佳,遇衝突時多往外歸因怪罪他人,加上吸食安非他命促使思考欠慮及行為衝動,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認有必要對其提供穩定規則之環境,讓其參加戒毒輔導處遇計畫課程等措施,以處理其情緒相關問題,否則其在被激怒或心情憂鬱衝動等情況下,再度出現類此傷人舉動之可能性甚高等語,然此係該鑑定意見基於上訴人個人情緒控制欠佳等人格特質,認為避免再發生類似事件,所為「建議」事項,並非認上訴人於本件案發時之精神狀況,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何欠缺或顯著降低情形,自不能執此認係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原判決對之未特加說明不採之理由,要無理由不備之違法可言。是上訴意旨以上情指原判決違背法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而其餘上訴意旨,或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不能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張 春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