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四號
- 上訴人
- 吳國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吳國宏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為實體爭執符合自首要件,應減輕其刑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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