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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李英勇黃仁松周政達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號

上訴人
王聖隆(原名王丞傑)

      呂明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八、一三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聖隆、呂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分別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二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