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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李錦樑胡文傑許仕楓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朱天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0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四八六0、五一四0號、一0一年度偵字第七一四、一00五、一三三六、一三三八、一三四四、一三四五、一三六六、一四二

四、一四二五、一五六八、一七00、一八五四、一九五二、三0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朱天源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尚非妥適云云,然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漫指違法,尚不得據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許 仕 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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