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正興吳信銘許錦印周政達張春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
林猷強
選任辯護人
張香堯律師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林猷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並為相關從刑之諭知,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所為,除應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外,另同時成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說明其採證認事之理由,而對上訴人就此所為否認之辯詞,予以指駁論述。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渠與江志榮(經原審判處罪刑,因未據上訴,已經確定)明知硝甲西泮(俗稱一粒眠)係第三級毒品,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中旬某日,在台中市五權西路與文心路口附近某處大樓內,與綽號「阿國」、「阿淵」之成年男子議定,由其駕駛自小客車搭載江志榮自台中市共同載運一粒眠毒品至台北市擬予販售,江志榮嗣發現該一粒眠品質不佳(純度不足),覓無買主,乃於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駕車搭載上訴人欲將上開一粒眠毒品載運至台中市退還「阿國」,而於當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途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南下車道楊梅收費站附近經警查獲,扣得一粒眠一三九、五一七顆(驗餘淨重合計二五一一二.三三公克)等情,迭於警詢及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江志榮所供情節相符,並有上開經鑑驗屬實之一粒眠毒品可按。足見上訴人非僅主觀上有販賣、運輸一粒眠毒品之認識及犯意,客觀上並有該共同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甚明。則渠與江志榮除有販賣一粒眠毒品未遂行為外,既同時有載運該毒品往返台中、台北二地之犯意及行為,對此自不能置而不論。此與行為人僅有單純載運輸送毒品之犯意、行為,別無其他犯罪目的,故祇論以運輸毒品罪之情形不同。原判決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所稱之運輸毒品,係指轉運輸送毒品之謂,運輸毒品按其性質或結果,非當然含有販賣之成分,難謂其間有吸收關係。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規定後,行為人意圖營利販入毒品運輸他地交付買受人,以完成賣出行為,其運輸與販賣毒品間,行為局部同一,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因認上訴人與江志榮二人上開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而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並說明上訴人與江志榮、綽號「阿國」、「阿淵」對上開所為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尚無不合,應無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是上訴意旨以上訴人運輸毒品之行為應為販賣毒品未遂犯行所吸收,所為僅應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不另構成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且就販賣毒品言,其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尚有距離,非為共同正犯範疇,僅屬幫助犯各云云,而指原判決違背法令,乃其對法律適用之片面誤解,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而其餘上訴意旨,或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自己說詞,任意指摘,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不能認係屬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張 春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