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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謝俊雄蔡國卿許錦印周政達魏新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號

上訴人
林琪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琪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三年九月),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蔡 國 卿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魏 新 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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