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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偽造文書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洪佳濱陳世雄段景榕楊力進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劉妍容偽造文書聲明疑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六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

、「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趙福龍對於原審法院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五九一號裁定聲請再審,原審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己見,漫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明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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