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 聲明人
-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