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金園
- 上訴人
- 李文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秀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被上訴人
-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瑾怡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等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茲上訴人等分別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