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二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李英勇黃仁松周政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二號

再抗告人
李全教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駁回限制出境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李全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第一審法院限制出境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二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