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
- 上訴人
- 林國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林國欽上訴意旨略以:其於原審庭訊時未詳細指明使用毒品動機、目的及當時情狀,致受不利之二罪認定。實則,其原本即打算用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只因當時公廁人多,為免被發現,乃先以捲煙草方式吸食解除毒癮,等人少時,再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使達到亢奮效果。其所為係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其已知錯,請予自新機會,改判較輕之刑,以照顧父母、家庭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以上訴人林國欽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二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主張其行為係接續犯,應論以一罪云云,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徒憑己見,仍爭辯其係接續犯云云,與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所請改判較輕之刑,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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