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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王復生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鄭慶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鄭慶麟不服第一審論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意旨(其已提供多個犯罪集團資料予警方,第一審量刑過重等),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敍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以,原審未考量其提供多個犯罪集團資料,量處有期徒刑十月有違公平、比例原則云云,經核係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敍述具體理由一節,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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