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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七號

枉法裁判等罪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李錦樑胡文傑許仕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七號

抗告人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因枉法裁判等罪聲請保全證據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三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法院就聲請保全證據所為裁定,無論准駁,均不得抗告,此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2第3項、同條之4第6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黃文發因聲請保全證據案件,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不得抗告,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情形,徒執前詞為實體上爭執,而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許 仕 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七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枉法裁判等罪聲請保全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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