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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彭幸鳴徐昌錦李錦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三號

上訴人
許凱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三號、一0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許凱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註明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李 錦 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三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