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邵燕玲、徐昌錦、蔡國卿、呂丹玉、王復生
- 當事人呂佩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上 訴 人 呂佩玲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二年度金上重更㈢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呂佩玲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偽造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壹枚及附表二沒收欄所示之文件,均沒收。 理 由 壹、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呂佩玲於民國88年間認識告訴人許雅雯,獲悉許雅雯家境富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並未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公司)任職,卻向許雅雯佯稱係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並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經理,且有投資美國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並以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貴賓室接待以取信許雅雯,先於89年3 月間,向許雅雯陳稱其代表群益證券公司推銷債券、股票及基金等業務,如經由其下單購買可免收手續費,許雅雯遂陸續匯款予上訴人以購買股票,上訴人自89年3月7日起迄91年1 月間止,於取得許雅雯所匯款項後,尚依約代為操作買賣股票,以此方式取得許雅雯之信賴,然於90年間某日,竟先在嘉義市中山路或林森西路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並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起訴書記載為:91年1月3日至94年1月20 日)止,以代許雅雯購買基金、債券及股票為由,要求許雅雯匯款,許雅雯基於前揭信賴,不疑有詐,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以許雅雯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謝景祥(許雅雯配偶)之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送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上訴人之農民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中,上訴人於收受各該款項後,並未如實購買許雅雯所指定之股票、債券或基金,期間並先後持群益證券公司先前所使用舊式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穩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共9 張交易憑單,連續填妥購買金額及各欄位,並蓋用上揭偽造之印章及日期戳記後,交付許雅雯以行使,詐稱已實際買入各該股票、債券或基金,足以生損害於許雅雯及群益證券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南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上訴人以此方式賴以維生,共計詐得新台幣(下同) 183,468,277元。93年6月間,告訴人謝景祥購買嘉義市○○○路000號林綜合醫院,改建並更名為陽明醫院,上訴人仍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承續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設立京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琦公司),自任董事長,並向謝景祥及許雅雯謊稱該公司為其家族企業,可協助整修,致渠等信以為真,於同年6 月中旬,以口頭與上訴人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約定由京琦公司承攬整修醫院工程,採實報實銷方式,由陽明醫院負責京琦公司有關整修工程之一切開銷。同年7 月間,上訴人以須向國稅局證明京琦公司有執行業務為由,再與陽明醫院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雙方約定整修工程之範圍,工程總價雖載明為3,500 萬元,並就醫療設備部分約定京琦公司「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京琦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惟仍以實報實銷為基準。嗣上訴人即利用謝景祥、許雅雯對其信賴及醫院開幕在即,急需趕工之壓力:㈠於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之情形下,陸續以復建工程款名義,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合計35,925,000元;㈡於請領臨時工資時,浮報金額,陸續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合計1,800,572元;㈢自93年6月間起至94年1 月初止,於附表五所示下游廠商請款後,浮報金額,陸續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合計26,754,831元。謝景祥、許雅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均依請款單所載總價給付工程款,其中部分且匯入上訴人前開農民銀行帳戶中,上訴人以此方式賴以維生,共計詐得64,480,403元(計算式:附表三35,925,000元+附表四1,800,572 元+附表五26,754,831元=64,480,403元)。其後於94 年1月初,因陽明醫院整修期間,謝景祥、許雅雯需要資金周轉,乃要求上訴人贖回上開基金、債券或股票等投資款項,且部分下游廠商向謝景祥、許雅雯表示京琦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要求陽明醫院給付餘款,謝景祥、許雅雯始查核帳目而發覺上情等情。 貳、原判決認定上開事實,係以: 一、上訴人就事實一部分,坦承確有收取許雅雯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及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並先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予許雅雯等事實,惟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未對外宣稱係群益證券公司董事或財務經理、投資國外不動產或金礦,本案係許雅雯於91年1月3日起邀伊共同出資,且為節稅及省手續費,而統一由伊進行股票、基金、債券之配置,因股市瞬息萬變,伊有時因客觀狀況應變,致未完全依先前與許雅雯商談內容進場,但會不定期會算,並將現存股票寫在便條紙上由許雅雯收執,且許雅雯為大學國貿系畢業,不可能在毫無獲利長達3年之情形下大量匯款,亦不可能僅投資10 次股票而已,伊並與許雅雯結算完畢,並無欠款云云。惟查:㈠事實一部分所示事實,業據許雅雯於第一審證稱:伊與上訴人是在國小家長會認識,一開始認識時,上訴人就說她是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及財務經理,剛開始上訴人說有一些小額投資,是上訴人建議伊一些個股,大概是在89年3 月份左右,上訴人說她在群益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叫伊把錢匯到上訴人帳戶,由她出名購買,可以免手續費,伊有指定個股,所以金額才會有尾數,伊有在存款簿上記明買那張股票,多少錢,之後伊才發現當時匯過去的錢,上訴人根本沒有照伊意思購買股票,在伊委託上訴人買股票期間,因為都是長期投資,都沒有獲利了結,伊亦有請上訴人替伊買債券、基金,伊委託買基金或債券時,有指明買那一家,伊有記帳,寫在存摺上,上訴人也有交付群益證券公司憑證及聲請表予伊,上訴人說這就是她有替伊買的證據等語。上訴人於調詢時亦供稱:許雅雯匯入之購買股票、基金、債券款項,伊沒有用她名字購買,都是用伊名字購買等語,坦承許雅雯匯款,確係欲購買股票、基金及債券。且許雅雯於88年11月20日在群益證券公司開立一般證券帳戶,於89年3月28日、3月30日各匯款78萬元、80萬元委託上訴人購買華新股票,有許雅雯農民銀行存摺可憑。上訴人之農民銀行00000000000 號存款帳戶,於上開時間確有收到匯款,有帳戶資料可查。上訴人在群益證券公司之帳戶,於89年3月29日、3月30日確有買入華新股票,亦有買賣對帳單可稽,可認上訴人初期確有依許雅雯之託而購入股票。許雅雯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 日止,以其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各筆款項至上訴人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有各該帳戶存摺明細在卷可參,上訴人亦坦承確有收到各筆款項無誤,亦足認許雅雯上揭所證非虛。㈡上訴人並非群益證券公司之大股東或財務經理,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從事任何職務,已據上訴人供認在卷,並經證人即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交割主管陳彩珍於第一審證述明確。上訴人雖辯稱:未對外宣稱伊係群益證券大股東或財務經理云云,惟經原審(上訴審)當庭勘驗謝景祥與上訴人間之對話錄音光碟,勘驗結果顯示其二人有如下之對話:「謝(即謝景祥,下同):為什麼跟我講這樣子呢,……我們回想起來從頭到尾這些都是謊言,從一開始妳就說自己是群益證券的財務經理,大股東,還是董事,對不對?讓我覺得,剛一開始,妳就是這樣子。」「上訴人:今天好的都會變成不好,我錯了,我錯了。」「謝:我們沒有去查證,因為沒有想到有人會跟我們去騙這些東西。」「上訴人:這些我都接受你的指責,所以我說我知道。」「謝:而且還不只講一次,妳都說妳去台北開會,我(即上訴人)去開股東會,開定期的董事會。我記得有1 次雅雯打電話到群益找妳,群益說沒有這個人,雅雯問妳,妳還說因為不想曝光,故意交代他們這麼說,這也不是最近的事,是我們剛認識時那幾年的事。」「上訴人:我知道,我錯了,我知道這些你現在都不能接受,我知道,我錯了,我知道。」上訴人當庭亦供稱:謝景祥打電話給伊時,伊在開車,伊知道謝景祥很急云云,並未否認有上揭對話內容,且於第一審曾自承:伊曾經說過伊在美國達拉斯有不動產,且投資加拿大金礦,伊家族本來就有做這些事,只是聊天聊到而已云云。亦顯見上訴人確有向許雅雯佯稱:伊為群益公司之大股東、董事或財務經理,有投資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之語無誤。㈢上訴人雖於初期有按許雅雯之意思購買股票,然如附表一所示許雅雯匯款予上訴人之目的,均係為購買特定股票,既據許雅雯供明在卷,並有存摺記載可憑,惟其中除93年2月19日 之匯款,上訴人有融資買入兆豐金股票300,000股(單價23.6 元)外,上訴人就其餘取得之匯款並未實際買入許雅雯指定之股票,92年6 月份甚至無任何股票買賣交易紀錄,有存摺帳戶明細及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可證。況許雅雯係匯款委託上訴人買股票,並非委託上訴人以融資方式購入股票。是足認上訴人並未替許雅雯下單買賣股票甚明。又依上訴人自承係伊書寫交付予許雅雯之3 張購買股票明細,其中第1 張明細雖無記載係何人之庫存,無法認定是否為許雅雯庫存股票之證據,惟第2 張已載明係許雅雯庫存股票,與上訴人所辯:該紙明細是上訴人與許雅雯合資購買之庫存股票云云,顯有不符,且上訴人對其此一辯解,亦未提出任何證據。再者,若如上訴人所辯:係與許雅雯合資購買,而非向許雅雯行騙云云,則上訴人股票帳戶內應有第2 張購買明細所示股票之留存,然上訴人股票帳戶交易明細,於92年7月間並無上開第2張明細所記載之庫存股票紀錄。至於第3張明細之記載,則與附表一編號16 所示股票名稱及數量相符。參以許雅雯於原審更㈡審證稱:大概之匯款方式有二種,一是事先講好要買的股票、張數,上訴人會告訴伊她資金不夠,伊就大概一個數字先給她,讓她去買,等到確實數字出來金額差距不會太大,多退少補,二也是事先講好要買股票張數,因為她說可以幫伊先行墊付,等買到後,有確實的數字,伊再依該數字匯錢給她,所以就會有尾數,附表一編號4、10、16、28 就是剛才說的第二種方式匯錢等語,與上開第3張明細所載及附表一編號16 之匯款紀錄相吻合,且當月(92年6 月)上訴人並無任何買進股票交易紀錄,已如前述,足認上訴人辯稱:係雙方合資云云,不足採信。㈣上訴人交付許雅雯如附表二所示之9張文件,其中編號5清單,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上訴人受託應購買而未購買之債券屆期後,編號6、7、8之清單,係附表一編號 32、33、34所示上訴人受託應購買而未購買之債券屆期後,許雅雯表示續買,上訴人乃分別交付之情,經許雅雯於原審更㈡審結證明確,而上訴人於原審更㈡審準備程序對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亦表示認罪。且陳彩珍於第一審證稱:群益證券公司這些文件從網路下載即可取得,群益證券公司章並沒有「投資理財」字樣,上半段是「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半段是寫「嘉義分公司」,上訴人所交付之9 張文件收件章與公司所使用者不同,「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於90年12月31日即已作廢,不再使用等語,並有該證人於調詢時提出之印章作廢申請表、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交易申請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買進成交單等文件為憑。足證群益證券公司相關交易買賣申請表等文件,自91年1月1日起即不再使用「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而改使用「嘉義分公司」字樣。而上訴人自承係於90年間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印章之事實,當時群益證券公司尚使用相同字樣之印章,上訴人既非群益證券公司之職員,仍擅自刻上開字樣之印章,已屬偽造印章。再者,附表二所示9 張文件,雖格式、欄位與陳彩珍提出之群益證券公司文件不同,然依其上所載文義,加以上訴人加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與「 92年2月17日」、「92年3月7日」、「92年3月27日」、「92年5 月2日」、「93年12月7日」、「93年12月10日」、「93年12 月15日」等日期章戳,於客觀上已足以使人相信該9 張文件確係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自足以生損害於群益證券公司及許雅雯,上訴人辯稱:一般人客觀上對於上開文件不致產生誤信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上訴人雖另辯稱:許雅雯投資款項均已經會算,並如期給付,她才會將上開文件原本返還伊云云。惟查183,468,277 元並非小數目,上訴人陳稱:已全數交付許雅雯,卻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顯與常情有悖,亦顯屬事後諉責之詞,不足採信。㈤上訴人雖又辯稱:伊交付許雅雯文件上均有「樣本」、「作廢」字樣,係因之前演講所使用云云,並提出載有「樣本」、「作廢」之相同文件原本為證。然上訴人提出載有「樣本」字樣之文件,其中「台塑公司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之交割日期為「93年10月7 日」,並非本案交付許雅雯之文件,其他群益安穩基金交易傳真申請書雖有部分日期相同,然「樣本」字樣係書寫在左下方或右上方空白處,右下方空白處則蓋印後書寫「作廢」字樣,該「樣本」或「作廢」字跡,均未與文件上其他文字重疊,且與許雅雯提出供檢調人員調查之文件,其上皆無「樣本」、「作廢」字樣之記載不同,上訴人辯稱交付許雅雯之該等文件已載有上開字樣云云,顯難採信,上述所謂「樣本」、「作廢」等字樣,應係上訴人事後自行填寫,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且若上訴人僅為證明取得許雅雯之匯款,以一般紙張記明收受金額、時間等事項,再由雙方簽名即可。茍非為特別目的,實無需大費周章,製作類似群益證券公司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並蓋用偽刻印章之必要,上訴人以此繁複之手法製作如附表二所示文書,自係意圖使許雅雯誤信上訴人確有購入指定購買之基金或債券,至為灼然。㈥證人即上訴人友人呂盈賢於原審更㈠審雖證稱:約於91、92年間,曾看過上訴人拿約3、40 萬元之投資股票獲利款給許雅雯,次數約3、4次云云(原判決第10頁第10列所載之「更㈠卷」,係「更㈠卷二」之誤寫),然呂盈賢就該款項究係投資何種股票獲利及其確切之時間,並無法確定,且許雅雯委託上訴人投資股票之款項,均係以匯款方式移轉,上訴人獲利金額若高達3、40 萬元,為何不以匯款方式處理,而隨身攜帶大筆現金交付,亦與常情有違,呂盈賢所為空泛證詞,尚難據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明。許雅雯於第一審供稱:伊從未與營業員下單云云,雖與謝景祥證稱:許雅雯自己有下單等語不符,然不影響許雅雯受上訴人詐騙而匯款等事實之認定。又許雅雯雖係大學國貿系畢業,亦無法因此即認其熟諳股市、債券市場或人性,而絕對不會受騙,上訴人辯護意旨執以指摘許雅雯之證述不實,亦無足採。㈦綜上,上訴人收受許雅雯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非但未依許雅雯之指示下單買賣股票、基金或債券,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該特定股票、基金或債券,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交付許雅雯以為搪塞,至為明顯。上訴人所辯,均無足採,其向許雅雯詐得183,468,277 元之犯行,事證明確。二、訊以上訴人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亦坦承確有成立京琦公司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並取得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然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成立京琦公司,並非僅為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因陽明醫院當時嚴重損壞,謝景祥亦明知無法以3,500 萬元修復,且京琦公司非慈善事業,不可能承攬毫無獲利之工程,林進財、葉嘉彬亦均證稱要酌收管理費,顯見工程實務上,收取管理費係普遍存在之常態,上訴人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京琦公司得以請領之管理費向陽明醫院請款,應屬京琦公司合理利潤,並無詐騙情事,亦未溢領工程款或臨時工資云云。經查:㈠上訴人於93年6月25 日設立登記京琦公司,資本額300 萬元,自任董事長,並由父親呂來楮、母親黃美惠、姊夫周錦泰擔任董事,妹呂佩芬擔任監察人,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旋於93年7 月間與陽明醫院謝景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3,500 萬元,亦有工程承攬契約書附卷可稽。上訴人於94年8月17日第一次調詢時已供稱:93年6月間謝景祥央求成立京琦公司,以便承攬陽明醫院修繕工程等語甚明。上訴人嗣雖改稱:因之前購買台南縣新營市(現台南市新營區)土地,欲建築房屋出售,謝景祥請託總經理林進財處理醫院整修工程,林進財即告知先處理陽明醫院工程,新營區建築工程先為保留云云,然其對於京琦公司設立之目的,先後已供述不一。況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長榮段864之5、864之10 地號土地,原係沈建志所有,於93年間出售予林進財,總價2,920萬元,同年5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周錦泰,業據證人顏淑惠、周錦泰分於調詢及第一審證述在卷,並有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台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審查異動索引、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等文件在卷為憑。證人沈建志證稱:顏淑惠清償上開土地銀行貸款,並支付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後,取得35萬元,林進財曾告知購買土地欲興建房屋出售,但不清楚後來為何未興建等語,亦有收據1 紙在卷可參。周錦泰於調詢時證稱:不認識沈建志及顏淑惠,該4 筆土地係上訴人借用伊名義登記,並未告知目的,並以伊名義在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立帳戶,向農民銀行貸款1, 860萬元及個人信用貸款500 萬元,由於存摺、印章均係上訴人保管使用,貸得款項應係上訴人使用,94年7 月間土地出售他人後,上訴人有告知前述土地貸款已清償等語,並有周錦泰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交易明細可稽。林進財於調詢時證稱:上開土地實際購買人為上訴人,指示伊全權處理,並代表公司與出賣人簽約,購買土地支付之款項,均係上訴人匯款,上訴人購買土地係為蓋預售屋出售等語,復於原審證稱:上訴人找伊擔任京琦公司經理時,並不知道陽明醫院整修工程,到京琦公司任職時,新營市土地有規劃要建築房屋,建案名稱為「京琦律動」,樣品屋也有對外銷售,但上訴人告知陽明醫院工程要先做,當初係上訴人以其個人名義找伊出面買受土地,並非用公司名義,因伊身體健康情形不佳,上訴人就決定不蓋房屋,伊於陽明醫院開幕不久後即離職,前開土地並未蓋房屋等語。顯見上開台南市新營區土地係在京琦公司設立登記前即已購買,購買土地資金雖為上訴人提出,然買受人、土地登記所有人均非上訴人。再者,林進財縱然身體狀況欠佳而欲離職,京琦公司亦可任命他人為總經理,以繼續完成建案,僅因林進財健康欠佳為由,即停止原已買受土地欲推出建案之計畫,顯與一般公司營運常情有違;而京琦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上訴人親戚,總經理林進財原從事建築施工,擔任監工工作,與上訴人認識乃因上訴人為伊老闆之媳婦,從未擔任過建設公司經理職務,至於行政經理兼會計盧玫玲原係擔任樂器行店員,與上訴人係在樂器行認識等情,均據林進財、盧玫玲證述在卷,亦見京琦公司相關人員之任命均未見專業考量。則上訴人是否確為建築房屋而買受上述土地,顯有疑問。㈡上訴人係利用謝景祥、許雅雯對其信賴及醫院開幕在即,有趕工之壓力,於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之情形下,陸續以復建工程款名義,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合計35,925,000元;於請領臨時工資時,浮報金額,陸續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合計1,800,572元;自93年6月間起至94年1 月初止,於附表五所示下游廠商請款後,浮報金額,陸續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合計26,754,831元,謝景祥、許雅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均依請款單所載總價給付,總計64,480,403元等情,有附表三至五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可憑。並據謝景祥於第一審、原審更㈡審證稱:伊妻許雅雯先認識上訴人,伊才跟著認識,93年伊標下林綜合醫院後,上訴人跟伊說她們家族本來就有一家建設公司,但是建築業不景氣,所以沈寂很多年,她希望他們建設公司來幫伊做醫院整建工程,用實報實銷方式,她不賺伊一毛錢,但希望伊能夠負擔她們公司所有開銷,這個建築是嘉義市指標案件,希望改建好,讓他們公司能夠有一些聲譽,伊跟京琦公司之間沒有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從同年6月中開始進行,上訴人於7月時突然拿一張3,500 萬契約要伊簽,說是因為要向國稅局證明其公司確實有業務在進行,伊與京琦公司之間不是整個包3,500 萬,假如真的包3,500 萬,上訴人會虧損,京琦公司沒有完成整個發包工程,當伊查帳完成,京琦公司就威脅伊若不繼續給錢,就要停工跟伊打官司,讓伊整個工程完全無法進行,同年12月伊已經查完帳知道事情嚴重性,伊還是等了2 個禮拜,這2 個禮拜伊去籌錢,等伊準備好可以接手工程,就跟京琦公司說要結算清楚,京琦公司就下令全面停工,把所有廠商資料及醫院鑰匙都拿走,伊就去拜訪每一個廠商,向廠商保證京琦公司欠他們的錢,伊全部都會支付,請他們復工,且伊答應給現金,廠商相信伊,才繼續施工;上訴人之實報實銷,包括員工薪水、聚餐、水電,每一毛錢伊都幫上訴人出了,上訴人提給伊單據內,伊只刪掉董事長赴香港考察10幾萬元的部分,93年12月時,是消防的廠商說京琦公司只給他100 多萬元,當時伊就消防部分已經給京琦公司好幾百萬元,京琦公司跟廠商講因為陽明醫院不給錢,所以京琦公司沒有錢給消防公司,在這之前,伊已經向京琦公司要這些工程款之細目,京琦公司一直拖延不給,當伊接到廠商投訴後,要求廠商把工程款細目拿給伊看,才發現伊給京琦公司之款項與京琦公司給其他廠商之款項差距好幾千萬元等語明確。參以證人即於93年底起在陽明醫院擔任帳務結算職務之蔡麗華於原審更㈠審證稱:謝景祥有派伊到京琦公司核對陽明醫院整建工程,是94年1月間到94年3月初做轉讓合約完畢才結束,核對之原因,其中之一是有部分廠商反應說有些款項沒有如期收到,核對是以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求之請款單,核對京琦公司支付予廠商之帳目資料,還有工程進度,這是看各個工程項目,有些是核對估驗工程項目,有的核對支付發票之原始憑證,核對過程中,京琦公司剛開始是總經理林進財與伊接觸,然後是盧玫玲經理,還有二位員工,但伊不記得名字等語。證人即京琦公司經理兼會計盧玫玲於第一審、原審更㈠審及更㈡審證稱:每次請款的時候,有一個請款單給陽明醫院,當時只有這個,沒有其他的單據,承包商附上單據向京琦公司請款,京琦公司把單據留下來,另外開京琦公司自己之單據向陽明醫院請款,後來進行總對帳確實日期不記得,應該是93年底、94年初,除把單據影印回去,雙方有核對帳目,案子發生上訴人被羈押後,公司文件、簽呈全部都放在公司,沒有拿走,伊離開時有交接一個小姐叫麗雅,實際名字伊不記得,交接單還是上訴人簽的,且所有與陽明醫院有關的簽呈,陽明醫院應該都有一份,他們有去拷貝一份回去等語。足證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間確有會帳之事實。查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均為各自獨立之主體,若上訴人與謝景祥間無實報實銷之約定,則京琦公司承包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僅出具請款單及發票向陽明醫院請款即可,陽明醫院若不同意,亦只能拒絕付款,並無權限向京琦公司查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金額,京琦公司更無須配合查帳及讓陽明醫院人員影印公司內部資料。另依盧玫玲於第一審證稱:調查站D卷第204至240頁是伊助理做的,伊所有資料都是助理製作呈給伊審核等語,而調查站D卷第204至205頁分別為京琦公司第1、2次提出與陽明醫院會帳之帳款項目及金額,其中包含京琦公司員工93年6月至94年1月之薪資,及93年6月至94年1月之臨時工資(即附表四請領部分),盧玫玲於第一審亦證稱:京琦公司之臨時工工資係向陽明醫院請領無誤。查陽明醫院既將工程交予京琦公司承攬,則京琦公司員工與僱用臨時工之工資,自屬京琦公司應負之債務,然雙方會帳時,京琦公司卻將上開工資列為得向陽明醫院請款之一部分,適與謝景祥證稱: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約定實報實銷,京琦公司所有開銷(與整修工程有關部分)均由陽明醫院負擔等語相符,堪認謝景祥所為實報實銷之證述,應屬實情。㈢依京琦公司與陽明醫院所訂定之工程承攬書面契約,主要在約定承攬工程之範圍,此觀契約第4 條約定即明;雖工程總價記載為3,500 萬元,然並非實際承包價格,雙方仍須依實報實銷方式計算工程總價,已如前述。就管理費部分,則僅第4條第12 款約定:「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可認京琦公司得酌收管理費之部分,僅限於醫療設備相關工程,其餘部分,則無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之約定,自不得收取管理費。且上開工程書面契約第4 條第12款,並未約定所謂酌收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之成數或金額應如何計算,京琦公司若欲收取,仍應與陽明醫院議定並於請款時提列管理費項目,以便陽明醫院審核並據以付款,顯非如附表五所示,得由京琦公司依所有廠商之請款金額,任意加上不等比例之成數甚或數倍以上,即要求陽明醫院依請款內容給付。上訴人辯稱:收取管理費係普遍存在之常態,上訴人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京琦公司得以請領之管理費向陽明醫院請款,應屬京琦公司合理利潤云云,顯無足取。依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之單據金額,與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單據金額比對結果,其詐領之金額達26,754,831元(各項明細及溢領比例均詳如附表五所示)。如附表五編號13明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廢水處理及給水換修工程材料)、編號14瀚興企業有限公司(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及編號45清溪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廢水工程)之工程項目,雖係醫療設備相關工程,京琦公司得依上開規定酌收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然京琦公司之請款單,並無任何有關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之記載,僅係分別加上26.4%、70.77%及63.61% 工程金額後,向陽明醫院請款,與其他將下游廠商請款金額灌水後請款之手法並無不同,顯非所謂之酌收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其溢領部分亦應認係詐騙之金額。至於京琦公司是否得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則屬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約定,並非陽明醫院所能置喙。證人即清溪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葉嘉彬於第一審證稱:承攬陽明醫院廢水處理工程,與陽明醫院委託之京琦公司總經理林進財簽約,合約金額2,693,000元,包括京琦公司10%管理費,是京琦公司要求將管理費加入總價中,請款時以工程進度之九成附發票向京琦公司請款,餘款10% 係工程驗收後才給付等語;證人即永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規劃工程師陳天鳳於第一審證稱:與京琦公司林進財經理簽約,並未加計京琦公司之管理費等語;證人即玉山空調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翁金生於第一審證稱:承攬陽明醫院空調設備整建及保養工程,與京琦公司林進財總經理簽約,工程總價880 萬元,包括管理費用,以工程價10% 計算,該管理費用除京琦公司派駐現場主任、監工外,包括京琦公司拆除、處理現場廢棄物及保險費等,後來陽明醫院接手,並未加計管理費等語。顯見京琦公司另與下游承包廠商約定收取一定比例之管理費用,作為公司利潤。縱然京琦公司未按下游廠商之請款金額全數給付,亦屬其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於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金額範圍內,尚難認有詐欺之犯意。故本件附表五計算京琦公司溢領之工程款,仍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之請款金額為計算基準,京琦公司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部分,並未計入詐欺之金額。㈣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如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所謂復建工程款,並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且各期付款均達300 萬元以上,金額甚鉅,上訴人究係如何運用於承包之工程,衡情應不致一無所悉或毫無記憶。惟上訴人自本件案發迄今,均未能提出任何與上開35,925,000元復建工程款有關之工程單據,其於98年9月17 日原審更㈠審準備程序中供稱:3,500 萬是剛開始的合約,可以找出單據云云,其辯護人同時稱:1 個月內以書狀陳報云云,但同年9月24 日乃以書狀陳報稱:「鈞院日前開庭時,要求上訴人提出與義勤公司往來之統一發票,經上訴人回來詳加找尋後,因京琦公司早己結束營業,所有文件均已佚失,…無法提出」,嗣於100年9月21日原審更㈡審審理時,上訴人辯護人又改稱:「義勤營造的合約書,…談了但沒有成」,上訴人在場並表示:「同辯護人所述」云云,先後說詞明顯矛盾,且對上開所謂復建工程款如何使用,始終無法為任何合理之說明,顯然悖於常理。參酌上訴人在原審更㈢審陳稱:第一審判決附表所列工程,即係陽明醫院全部的工程云云,核與謝景祥所述相符,且施工期間,京琦公司員工與臨時工之工資及其他開銷,均向陽明醫院請款,應給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京琦公司亦扣除一定比例之管理費用,已如上述,顯可獲得相當之利潤,並無虧本之虞,益徵除第一審判決附表所列工程以外,已無其他需要支付鉅額款項之工程項目或管銷費用。京琦公司既以實報實銷方式承攬本件工程,則向陽明醫院請領之各筆款項,自應提出單據為憑,實不能僅因雙方以書面約定工程總價3,500 萬元或實際工程款超過3,500萬元,即認上訴人可以憑空任意請領(3,500萬)工程款,上訴人以所謂復建工程款名義,向陽明醫院詐騙35,925,000元之事實,應屬灼然。㈤另依卷附京琦公司製作之「臨時工薪資」表、「陽明醫院付款明細」表及「陽明應付其他款項」表所載,京琦公司自93年6月至94年1月間支出之臨時工資僅4,151,237 元,惟上訴人仍以相同手法加計不等之成數灌水後,向陽明醫院請領5,951,809 元,詐領金額達1,800,572元(金額明細及詐領比例均詳如附表四所載),亦 可認定。雖上訴人否認上開「陽明醫院付款明細」表及「陽明應付其他款項」表係京琦公司所製作,惟盧玫玲於第一審已證稱:調查站D卷第204至240頁是伊助理做的,伊所有資料都是助理製作呈給伊審核等語,而調查站D卷第204、205頁文書,即係「陽明應付其他款項」表。「陽明醫院付款明細」表部分,亦據蔡麗華於原審更㈢審證稱:所有的請款單裡面沒有工程明細,無法歸類工程,伊到京琦公司一個星期,把陽明醫院內部支付工程款之資料,與京琦公司支付廠商之工程款憑證核對,然後有告訴他們伊可以帶回去的資料,請他們影印給伊;告訴人102年8月14日刑事聲請及補充告訴理由㈥狀所附證據一(即陽明醫院付款明細表)、二、三(即陽明醫院應付其他款項表),是由京琦公司製作,證據一是京琦公司收到陽明醫院付款的工程項目、明細及金額,證據二是京琦公司付款給陽明醫院工程廠商的項目及金額,證據三是當時京琦公司所有行政費用、員工薪資、臨時工資和辦公室設備費用金額與項目;京琦公司會提出兩次明細,是因為第一次提出之資料伊有逐項比對,有一些不清楚或不實在的,伊請京琦公司說明,例如證據一之1 廠商備註欄位部分,各期工程款沒有對應之資料與廠商,證據二之1 有不實在之處,例如義勤營造的金額1,300 多萬元,伊對應不到工程人員進駐及工程品項之施工紀錄,證據三之1 內載之差旅費與交際費金額不合理,所以請京琦公司再提出說明和原始憑證,再來京琦公司有提出義勤之合約書,但是核對不到京琦公司支出明細,所以京琦公司再提供第二次資料,就是證據一之2、二之2、三之2 ,京琦公司就把有疑問部分刪掉;如上狀紙證據一之1、一之2「陽明醫院付款明細」表的廠商欄位中,手寫文字是京琦公司人員所寫,不知道是誰;同上證據一之1、一之2廠商欄位中第2頁第10列「10 月份」是指支付對帳當時京琦公司說是10 月份之臨時工資;證據一之1第2 頁,廠商欄位中註記有手寫日期及工資部分,是指對帳當時京琦公司說半個月為一期之臨時工資;京琦公司員工薪資及臨時工資,就伊所知應該是有分開,證據三之1與三之2是有分開的;證據三之2的臨時工資認列金額4,151,237元,員工薪資認列金額1,437,322 元及其他手寫的阿拉伯數字是伊寫的,是根據她們的職工與臨時工的印領清冊所寫;臨時工資的認列標準,是依實支實付原則,只要有原始憑證與合理說明,與醫院復建工程有關,都全部認列; 依證據一之1、一之2 京琦公司承認收到陽明醫院所付的臨時工資,總計為5,951,809元,但經核對後,京琦公司只支付4,151,237元,差額1,800,572 元,依照他們提出的憑證計算起來是這個結果等語甚明。均足以證明上訴人確有詐領1,800,572 元臨時工資無誤。盧玫玲於原審更㈢審改證稱:上述證據一、二、三這些文件不是伊打的,誰打的伊不清楚,這是很多年前的事,伊記憶沒有那麼清晰,伊已經離開公司很多年,這些東西伊記憶不是那麼清楚,京琦公司是獨立的公司,與陽明醫院無關,京琦公司員工薪資當時由董事長支付云云,核與相關事證及盧玫玲於第一審之證詞不符,顯係事後迴護上訴人之詞,不足採信。㈥上訴人雖另提出京琦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以其上記載「營業收入淨額69,514,970元」,主張係京琦公司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云云;然該核定金額與京琦公司申報之金額相同,顯係直接依京琦公司自行申報之金額核定,並無相關單據可憑;如附表五所示詐欺金額,則係本於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金額及上訴人向陽明醫院請款金額,實際核算之結果,有相當之憑據,京琦公司自行申報之上述金額,自不足以據為實際給付下游廠商之證明。㈦綜上,上訴人假藉京琦公司承包陽明醫院修建工程之機會,於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之情形下,陸續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工程款,請領臨時工資及下游廠商之工程款時,並浮報金額,陸續向陽明醫院詐領如附表四所示臨時工資1,800,572 元及附表五所示工程款26,754,831元;且部分款項要求陽明醫院匯款至其個人帳戶中(如附表五標示*號者 ),不僅與雙方之約定不符,且有違一般常情,參以上訴人於94年10月6 日調詢時供稱:伊向陽明醫院溢領之工程款,部分繼續支付工程款項,部分則挪作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語,益見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陽明醫院開幕在即,有趕工壓力,及謝景祥、許雅雯對其甚為信賴,未詳細核對相關文件即付款之機會,任意虛報或灌水請款金額,致謝景祥、許雅雯陷於錯誤而按其所提出之請款單總額給付,總計詐得64,480,403元,並恃此維生,應屬明確。 三、原判決復另載敘:上訴人於94年1月21日簽發到期日94年7月21日、面額1,000萬元本票共4張,94年2月14 日簽發到期日95年2月15日、面額6,000萬元本票1張,94年6月22日簽發到期日98年2月19日、面額3,000 萬元本票1張交付告訴人,總額達1億3千萬元;另於94年5月17 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提供伊與子女共有之土地供債權人謝景祥「質押」1 億元,有本票影本6張及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若上訴人取得許雅雯所匯款項後,確有依約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工程款部分亦據實請領,則縱許雅雯、謝景祥需款孔急,然事不關己,上訴人亦無簽立上開鉅額本票並書立切結書承諾提供土地設定高額抵押之必要,堪認許雅雯指稱:上訴人僅償還95,134,210元,94年1 月底因無法償還餘款,而向其與謝景祥下跪認錯,始悉上情等語,應可採信,上訴人確有詐騙告訴人前揭款項(總計:247,948,680 元)之情事,實屬信而有徵,上訴人所為各項辯解,均屬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上訴人辯護人於原審更㈡審雖另聲請將上訴人及許雅雯送測謊鑑定,然因測謊僅為形成心證之補強證據,於刑事訴訟法上屬鑑定性質,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惟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本件依現有證據已足認定上訴人之犯行,詳如前述,且上訴人犯罪時間距今已有多年,是否仍可為精確之判斷,非無疑慮,認無再送測謊鑑定必要等語。 四、以上,原判決俱依卷內證據資料,載敘其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及其所辯各語之不足採,詳加論述指駁。 參、原判決並說明: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下稱修正前)刑法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上訴人於第一審自承:自91年至94年間並無領每月固定之薪水,係賴夫家供應等語,而其自91年1月3日起至94年1月20 日止,以購買股票、基金、債券名義,共向許雅雯詐得183,468,277 元,另藉承攬陽明醫院工程之際,詐得64,480,403元,堪認其主觀上具有恃詐欺行為維生之意思,且其犯罪行為亦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顯係反覆以詐欺許雅雯及謝景祥(陽明醫院)為業,並恃以維生。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相關條文,以上訴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上訴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其行為時法。核上訴人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人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業者偽刻前開印章1 枚,為間接正犯。上訴人偽造印章後持以蓋用偽造印文,其偽造印章之階段行為,應為偽造印文之行為所吸收,而偽造印文,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上訴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本於同一常業詐欺犯意,持續進行各次詐欺行為期間,為掩飾犯罪、取信許雅雯所犯,已據許雅雯證述在卷,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於持續進行詐欺行為之同一段時間內,反覆為構成要件相同之行為,以遂行常業詐欺取財之目的,並非於詐欺行為完成後另行起意所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且上訴人此部分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常業詐欺行為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再上訴人向許雅雯詐得購買基金、債券(不含股票)部分之金額為160,891,000元(即如附表一編號5、8、9、11至15、17至26、30至35所示),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148,660,060 元;就詐領臨時工資1,800,572 元部分,亦未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中載明,惟因上開超過起訴金額及詐領臨時工資部分,均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常業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一併審理。第一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本案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係認上訴人以代購股票為由所詐得之金錢為43,266,978元,另詐得工程款則為64,911,675元。然第一審判決僅認定上訴人以購買股票為由詐得22,577,277元(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4、6、7、10、16、27至29所示),另詐得之工程款則為30,090,545元,對檢察官其餘起訴部分為何不予採認,並未於理由中說明,亦未認定與有罪部分有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有疏漏。而上訴人以京琦公司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為由,詐取如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工程款,如附表四所示1,800,572 元臨時工資(檢察官起訴書未記載,但為起訴效力所及),如附表五編號39-1、49至52所示工程款部分,第一審判決未予論列,亦有未洽。又京琦公司是否得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屬其等間之約定,並非陽明醫院所能置喙;縱然京琦公司未按下游廠商之請款金額全數給付,亦屬渠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於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金額範圍內,尚難認有詐欺之犯意,計算京琦公司溢領之工程款(詳如附表五所載),仍應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之請款金額為計算基準,京琦公司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部分,不應計入詐欺之金額。第一審判決附表三編號 3、12、15、21、22、30、31、32、34、36、40、48、49(即附表五編號 3、11、14、20、21、29至31、33、35、39、45、46)計算溢領差額,將上訴人向下游廠商扣除之管理費亦計入詐欺所得,尚有未合。再附表六編號1 昇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三編號6)、編號2嘉鹿松有限公司(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三編號44)及編號3輝達工程行(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三編號45 )部分,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並未逾應付廠商之金額(以廠商實際請款金額為基準),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此部分有溢領工程款,同有未妥。上訴人提起上訴,以上開情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第一審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仍應予以撤銷改判。爰適用前開刑法及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論上訴人以犯常業詐欺取財罪,並審酌上訴人於本案發生期間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利用許雅雯及謝景祥對其信賴之機會,以買賣股票、債券及基金等投資為由,詐騙1 億多元,復利用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之際,虛列或浮報工程款項、臨時工資,亦詐得6 千餘萬元,供作自己投資股票、債券、基金使用,犯罪時間長達 3年,致告訴人損失鉅額金錢;事後僅承認偽刻印章,否認其餘犯行,犯罪所得不法利益高達2 億多元,僅賠償部分款項,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上訴人前無刑事犯罪紀錄,自陳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3 名子女,平日生活靠家中接濟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復參酌檢察官之求刑意見,量處有期徒刑6 年。至上訴人本件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月24 日以前,然因宣告有期徒刑已逾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6 款規定,不予減刑。上訴人偽造如附表二所示9 張文件,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雖交付許雅雯以行使,惟許雅雯陳稱均已交還上訴人,上訴人亦承認許雅雯已返還之事實,並提出其中4張原本附卷,足認仍屬上訴人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其餘5張原本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係上訴人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亦應依同條款規定宣告沒收。上訴人利用不知情他人偽刻之偽造「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 枚,雖未扣案,然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上訴人在交付許雅雯如附表二所示9 張私文書中偽造之「群益證券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文共13枚,因上開私文書已經諭知沒收,偽造印文部分,自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末又敘明:公訴意旨另以:上訴人㈠偽造群益證券公司證券存摺交予許雅雯收執,表示已代許雅雯購買債券、基金及股票,足以生損害於群益證券公司;㈡以代購股票為由,另向許雅雯詐得20,689,701元(即起訴金額43,266,978元減去原判決認定此部分有罪之金額22,577,277元<如附表一編號1至4、6、7、10、16、27至29所示>=20,689,701元);㈢以上揭不法手段,另詐得工程款431,272 元(即起訴金額64,911,675元減去原判決認定此部分有罪之金額64,480,403元=431,272 元),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罪嫌等語。惟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謂上訴人偽造之群益證券公司證券存摺,係指上訴人以書寫或打字方式,記載其所稱替許雅雯購買之股票名稱、數量或庫存股票數量,而交付或黏貼在許雅雯存摺上,有許雅雯股票存摺及前述3 張購買股票明細可稽。而此紙張大小及記錄方式,與一般存摺之格式全然不同,且無交易日期等詳細紀錄,外觀上並不足以使一般人誤認係真正存摺之交易紀錄,難認有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可言,許雅雯提出之存摺影本,經第一審依職權調閱其所有證券帳戶往來明細核對結果,亦均相符,實難認上訴人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稱之偽造存摺之犯行。而上訴人向許雅雯詐得購買股票之款項共計為22,577,277元,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可證,且為許雅雯所不爭執,檢察官就超過22,577,277元部分(即20,689,701元),上訴人係購買何類股票、如何向許雅雯詐騙匯款,均未舉證證明,自不能遽為上訴人此部分有罪之認定。又有關上訴人另詐取431,272 元工程款部分,查上訴人詐得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工程款,附表四所示1,800,572元臨時工資,及附表五所示26,754,831 元工程款,合計64,480,403元,已如上述,超過上開金額部分(即431,272 元),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亦無法認定上訴人有該部分之詐欺犯行。另附表六編號1 昇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編號2嘉鹿松有限公司及編號3輝達工程行部分,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並未逾應付廠商之金額,有相關單據可資查考,自亦無詐欺可言。公訴人就上開部分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確有此等部分犯罪,上訴人此等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等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經核原判決除後述未及適用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外,原無不合。 肆、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從未印製名片,或對外宣稱自己為群益證券公司董事或財務經理,亦未提供足以令人信其有投資美國不動產或加拿大金礦之資訊。且因上訴人之投資額度達群益證券公司予大客戶減免手續費之標準,故享有下單折讓手續費之優惠,並得使用貴賓室,此非須於群益證券公司任職或具董事身分始可享有。而謝景祥於本案審理期間故意來電向上訴人套話並錄音蒐證,顯有誤導之嫌,上訴人為撫平其情緒乃先行認錯,是該錄音無法證明上訴人確有施詐行為。且上訴人之公婆本有從事美國不動產、加拿大金礦之投資,原判決別無其他證據,遽以此認定上訴人向許雅雯施用詐術,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㈡共同集資購買股票係許雅雯主動向上訴人提議,而上訴人確有將二人所集合之資金投入股市,此有手續費折讓月報表上交易紀錄可證,且衡諸許雅雯係輔仁大學國際貿易學系畢業之智識程度,絕無未有獲利卻仍陸續大量匯款予上訴人長達三年及上訴人僅以股票交易明細即能取信於許雅雯之可能。況呂盈賢亦於更㈠審證述許雅雯請上訴人代其操作股票,上訴人有將獲利交予許雅雯等語,詎原判決對上開有利上訴人之證詞不予採信。上訴人會不定期與許雅雯會同結算,並將現存股票股數載明於便條紙交予其收執,且許雅雯表明此為私房錢,上訴人乃配合以現金對帳,若有心詐欺,自可與許雅雯同以匯款方式為對帳憑證。而許雅雯提出之3 紙庫存股股票紀錄便條紙已載明係庫存,並非現實買受之股值,又對照調查卷內上訴人之群益證券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數量甚多,且上訴人與許雅雯每日見面討論股票投資,豈有合作三年僅投資許雅雯所記錄之十次股票之可能?原判決逕以上訴人未依許雅雯匯款時間買入股票,並交付不實之股票明細,遽為上訴人有罪認定,除違背證據法則外,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㈢許雅雯於第一審先稱其對股票全然不懂,從未向業務員下單,卻又稱其購買基金或債券時,有向上訴人指定標的,前後說詞已有矛盾。而依謝景祥證稱許雅雯曾以自己名義下單購買股票,亦與許雅雯證述顯有不同。而許雅雯於89年3月7日至91 年1月3 日期間內,均係以自己名義購買股票及基金,當以自己帳戶扣款始符交易常態,非如其所證述將購買股票之股款匯款至上訴人之帳戶內。且依上訴人之匯款及存摺明細表,均無89年2月22日、同年3月7、20、28日、同年4月20日等5 筆匯款予上訴人之紀錄。又許雅雯始終陳稱於三年合作投資期間內,均係其單方長期持續匯款予上訴人,且從未與上訴人對過帳款、拿回紅利或現金,直至更㈡審始改稱會與上訴人事先溝通確認欲購買之股票、張數,事後亦會逐筆對帳拆款、多退少補。可證許雅雯之指述非全然為真,原判決對許雅雯之證述為偏頗不公之採信,對卷內相同證據為前是後非之解讀論述,其採證違背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㈣上訴人為演講授課之用,乃以過期之申購單及作廢之印章,填載憑證上所需記載事項,製作附表二所示9 張文件,當無對外流通或交易之可能。適因一時便於與許雅雯對帳,故作為收據交予許雅雯收執,且因恐與真正文書混淆,故特別註明「樣本」,以與實際公司印戳及申請書有別,許雅雯亦知悉上開文件僅為憑證之用,並非可流通之真正有價證券。而證人陳彩珍亦於第一審證稱上開文件因收件章不同,並不會有所誤認,亦無使公眾受損害之危險。況通常股票或基金交易,證券公司不會僅依投資人手上持有由網路下載之交易傳真申請書,即認其有購買所記載之基金數額,仍須依存摺帳戶內之交易紀錄始能確認。原判決未說明上開文件有何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具體危險,僅以相關記載明確可觀,一般人均可認知係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之文件而無懷疑為由,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有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㈤因上訴人與許雅雯情誼深厚,故上訴人以現金或支票交付股票基金獲利時,均未要求許雅雯書立收據,惟依戶名為陽明醫院之彰化銀行活期存款存摺中,曾有上訴人簽發並由彰化銀行託收之支票,及上訴人電匯之記載,與呂盈賢之證詞,均可證明雙方確有對帳。且依許雅雯之智識程度,豈有可能未有獲利,仍長達三年不斷大量匯款予上訴人?又若其認上開憑證為真正,許雅雯自可自行計算獲利,何須再與上訴人對帳?故不得僅因上訴人未保留所有對己有利之證據,即認許雅雯之供述全屬實在。㈥上訴人請求測謊鑑定,以證明上訴人是否向許雅雯傳遞不實資訊,及所交付之基金、債券申請單是否記載「樣本」等,攸關上訴人是否構成詐欺取財罪之重要證據資料,詎原判決逕認上訴人犯罪事證明確,無再送測謊調查必要,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㈦依許雅雯、謝景祥、林進財、葉嘉彬、陳天鳳等證述可知,陽明醫院當時損壞嚴重,完成修復工程所費可能高達8千萬至1億元以上,而臨時簽定之總價3千5百萬元工程承攬契約僅係為減低報稅額度之憑證,與規範詳實明確之大型工程承攬契約書有別,否則上訴人必受虧損,原判決亦肯認訂約雙方無意受該契約所載承攬金額之拘束。並參酌林進財、葉嘉彬於第一審之證述,依工程實務常見之運作模式,上訴人向陽明醫院酌收3 成管理費用係屬合理適當。詎原判決卻將該契約第4條第12 款推斷為拘束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並遽以算定管理費用,以上訴人違法收取管理費用,違反實報實銷方式,認定上訴人有罪,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㈧謝景祥主張上訴人承攬工程期間,公司人員薪資皆由其支付,惟其所據之京琦員工薪資表已載明係京琦公司所製作,且有林進財、盧玫玲證稱每月薪資均係向京琦公司領取,足證謝景祥上開指述顯為不實。而本案民事確定判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亦已否定上訴人有詐欺溢領臨時工工資及其他零星款項之事實,何以刑事判決反採認謝景祥之不實指控?㈨所有相關之承攬及請款資料,均於匆忙間移交陽明醫院,上訴人未留備份,而陽明醫院依據京琦公司內部資料自行製作明細表後,上訴人亦指示公司員工全數蓋章認列,雙方至今並未實際結算,惟此不利益不能概由上訴人承擔,甚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因陽明醫院需上訴人所負責之修復工程範圍外之臨時工協助搬運,上訴人始義務代尋工人,並另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除此之外,公司員工之薪資均由京琦公司自付,並未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原判決將公司員工薪資與臨時工工資混為一談,有曲解事實之違法。㈩依財政部國稅局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損益科目欄所載,堪認京琦公司該年僅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並至少給付5千4百多萬元給下游廠商,惟謝景祥所整理之明細表與京琦公司之申報額相差高達1千1百多萬元,可認謝景祥似未提交所有明細資料。且依上開通知書,京琦公司因無陽明醫院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致列有呆帳損失5 百多萬元,及依謝景祥所製作之無請款單據補認列有誤差項目之金額表,京琦公司因有部分款項未向陽明醫院請款,致造成請款金額認知上之差距,均可證明本件整修工程未經三方結算。而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款項,分別為報稅額加上預收款加上管理費,共計1億7百50萬元,此與謝景祥所整理之明細表所記載之「陽明付款總金額」相差不多,顯見上訴人確無溢領工程款犯行。由翁金生之證詞,益徵謝景祥對工程實務不熟悉,除單方認定應給付款項外,對實報實銷之定義亦錯誤解釋為「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應與廠商向京琦公司請領之金額相同」,致生請款金額之認知上極大差距,而片面認定京琦公司溢收款項高達6千4百多萬元。惟縱如原判決先認上訴人得依考量加計管理費用,復認上訴人請領之管理費用超過合理範圍,亦屬民事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原判決未予詳查,逕以附表三「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扣除「京琦公司實際支付廠商金額」之差額,作為京琦公司之溢領金額,併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由翁金生及陳天鳳之證詞,可證上訴人確係基於承攬大包之地位,派駐自己公司之人員以協調各廠商之進度,並須負責清理垃圾、供應水電、負擔保險等雜務,因此向陽明醫院請求之款項自屬合理報酬,且承攬工程所得請求之利潤應屬民事糾紛。而上訴人未於承攬之初,將工程範圍、金額等重要事項以書面明定,乃社會民情之陋習,此不利益不能概由上訴人承擔。原判決遽認超出契約書第4條第12 款範圍之請求即屬詐欺,甚為不公。京琦公司是否另向承包廠商收取管理費用,依契約自由原則,當無不許之理,況此亦屬工程實務常有之慣例,且京琦公司非向所有承包廠商均收取管理費用,所負之返還責任應僅限於預收款及工程尾款部分。原判決逕以謝景祥之錯誤認知,遽認上訴人有詐欺犯行,有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上訴人於依本案民事判決確定後,對許雅雯、謝景祥投資損失之餘額約4 千萬元,曾開立同額本票予許雅雯收執,並交付兩大袋珠寶、鑽飾作抵償,詎許雅雯、謝景祥收受珠寶、鑽飾後,竟不交還4 千萬元本票,並將本件民事糾紛強加刑事詐欺罪行於上訴人等語。 伍、惟查:㈠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且告訴人或被害人就事實經過所為之指述,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惟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告訴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告訴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原判決係以告訴人許雅雯、謝景祥之指述為基礎,佐以前揭包括上訴人及各證人之供證暨各項書證等直接、間接證據(含情況證據,如確有會帳之事實等),並以許雅雯、謝景祥之指述,與此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情況證據相互利用,而為綜合判斷,獲得許雅雯、謝景祥指述係與事實相符之確信。復就許雅雯所述伊係委託上訴人購買伊指定之股票、基金、債券,而非合資等語,謝景祥所述伊與上訴人就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係採實報實銷給付款項方式等語,如何係與事實相符,上訴人所為各項辯解及曾掛名京琦公司執行董事卻否認有具領京琦公司報酬之呂盈賢之證詞(見原審更㈠卷二第73至75頁),為何不足採信,皆逐一說明、論駁。其採證認事無何違反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或有理由不備、矛盾或調查未盡之情事可言。而依卷內資料顯示,許雅雯確將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款項(91年1月10日至93年12月15日),匯至上訴人上開農民銀行帳戶內,則許雅雯有無於89年2月22日、同年3月7、20、28 日、同年4月20 日匯款予上訴人,與附表一所示匯款之認定無關。又上訴人於第一審提出上載有「樣本」字樣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文件,其「樣本」字樣係書寫在左下方或右上方空白處,右下方空白處則蓋印後書寫「作廢」字樣,該「樣本」或「作廢」字跡,均未與文件上其他文字重疊,且與許雅雯於調詢提出供檢調人員調查之文件,其上皆無「樣本」、「作廢」字樣之記載,明顯相異(見第一審卷一第53至62頁,調查站A卷第29 頁以下)。許雅雯於第一審亦已證稱:附表二所示原本交還上訴人,係因上訴人說要贖回或換單時,就要求要將原本拿回去等語明確(見第一審卷一第160 頁)。而上訴人於第一審曾供稱:接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云云,並承認有讓謝景祥查帳之事實(見第一審卷一第92頁),亦徵謝景祥所述該工程之給付方式係實報實銷,並非虛構。所謂一般工程收3 成管理費用及合理利潤等相關之說法及辯解,於本案顯無斟酌之餘地。至於京琦公司臨時工薪資表,係由盧玫玲製作據以向陽明醫院請款之事實,業據盧玫玲於第一審證述明確(見第一審卷三第24頁),原判決再依據盧玫玲、蔡麗華之相關證詞,及京琦公司製作之「臨時工薪資」表、「陽明醫院付款明細」表、「陽明應付其他款項」表所載,認定上訴人確有詐領上揭臨時工資,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所引用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判決,並未審酌上揭證據,自不足憑為有利於上訴人認定之依據。㈡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者,方屬之,若所欲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自欠缺調查之必要性。原審經合法調查後,依前揭證據,以上訴人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等行為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因認無對上訴人及許雅雯實施測謊鑑定之必要,已於判決理由中予以敘明,按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亦無違法可言。㈢上訴意旨以上情指摘原判決及其餘上訴意旨所執各詞,經核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合法行使,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與原判決本旨無關之枝節問題,徒憑自己之說詞,任意爭執,或未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均無理由。然103年6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起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7 條明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本件係於95年12月12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有卷附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審函文上之第一審法院收文日期戳章可稽(見第一審卷一第2頁)。雖原審於103年4月24日為此次更㈢審判決時,該案審理歷時尚未滿8年,然於上訴本院後,迄今既已逾8年,且速審法第7條並經修正施行,有如前述,較之修正前規定對上訴人有利,此按諸刑事訴訟法第393條但書第4款規定,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項。查本案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均對上訴人為有罪判決,雖本案前後經本院發回更審三次,惟歷審法院為釐清相關事實,以期發現實質之真實,據以為法律正確之適用,致本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耗費多時,然此究非上訴人之因素所造成。是此部分訴訟程序之延滯,尚無可歸責上訴人之事由,對其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且就客觀上判斷,情節亦屬重大,自有上開修正後速審法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就上情未及審酌,其未依上開規定對上訴人減輕其刑,仍屬無可維持,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然上開違誤並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可據以為裁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併同原審所審酌之上訴人前揭犯罪情狀,改判論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罪刑,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期臻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卿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王 復 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四 日v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許雅雯匯款予上訴人購買基金、債券、股票明 細(新台幣:元) ┌──┬──────┬─────┬────┬───────┬──────┐ │編號│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 │上訴人詐│匯出及匯入帳戶│備 註│ │ │ │ │稱用途 │之證據出處 │ │ ├──┼──────┼─────┼────┼───────┼──────┤ │1 │91年1月10日 │ 800,000│明電股票│調查A卷第248頁│ │ │ │ │ │ │調查G卷第104頁│ │ ├──┼──────┼─────┼────┼───────┼──────┤ │2 │91年2月6日 │ 3,000,000│股票 │調查A卷第232頁│ │ │ │ │ │ │調查G卷第108頁│ │ ├──┼──────┼─────┼────┼───────┼──────┤ │3 │91年4月19日 │ 2,850,000│華銀股票│調查A卷第233頁│ │ │ │ │ │ │調查G卷第112頁│ │ ├──┼──────┼─────┼────┼───────┼──────┤ │4 │91年9月25日 │ 2,959,573│聯電5 萬│調查A卷第250頁│ │ │ │ │ │股、台積│調查G卷第122頁│ │ │ │ │ │電4 萬股│ │ │ ├──┼──────┼─────┼────┼───────┼──────┤ │5 │91年11月11日│ 1,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6 │91年11月12日│ 1,296,6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7 │91年11月18日│ 1,385,0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8 │91年11月19日│ 1,66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35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9 │91年11月29日│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1頁│ │ │ │ │ │ │調查G卷第127頁│ │ ├──┼──────┼─────┼────┼───────┼──────┤ │10 │91年12月24日│ 2,265,750│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29頁│ │ ├──┼──────┼─────┼────┼───────┼──────┤ │11 │92年1月8日 │ 8,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30頁│ │ ├──┼──────┼─────┼────┼───────┼──────┤ │12 │92年2月10日 │ 4,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37頁│與編號13合為│ │ │ │ │ │調查G卷第133頁│10,000,000元│ │ │ │ │ │ │匯入上訴人帳│ │ │ │ │ │ │戶 │ ├──┼──────┼─────┼────┼───────┼──────┤ │13 │92年2月10日 │ 6,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2頁│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 │ ├──┼──────┼─────┼────┼───────┼──────┤ │14 │92年3月6日 │20,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8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34頁│ │ ├──┼──────┼─────┼────┼───────┼──────┤ │15 │92年4月29日 │10,000,000│群益安邦│調查A卷第253頁│ │ │ │ │ │ │調查G卷第136頁│ │ ├──┼──────┼─────┼────┼───────┼──────┤ │16 │92年6月24日 │ 2,102,226│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9頁│40元手續費不│ │ │ │ │ │調查G卷第137頁│計入 │ ├──┼──────┼─────┼────┼───────┼──────┤ │17 │92年7月1日 │ 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4頁│ │ │ │ │ │ │調查G卷第138頁│ │ ├──┼──────┼─────┼────┼───────┼──────┤ │18 │92年8月18日 │ 2,231,000│台塑石化│調查A卷第240頁│ │ │ │ │ │債券 │調查G卷第140頁│ │ ├──┼──────┼─────┼────┼───────┼──────┤ │19 │92年9月24日 │ 5,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3頁│60元手續費不│ │ │ │ │ │調查G卷第141頁│計入 │ ├──┼──────┼─────┼────┼───────┼──────┤ │20 │92年10月27日│10,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4頁│ │ │ │ │ │ │調查G卷第142頁│ │ ├──┼──────┼─────┼────┼───────┼──────┤ │21 │92年12月1日 │ 5,000,000│群益安穩│調查A卷第205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43頁│ │ ├──┼──────┼─────┼────┼───────┼──────┤ │22 │92年12月4日 │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5頁│ │ │ │ │ │ │調查G卷第143之│ │ │ │ │ │ │1頁 │ │ ├──┼──────┼─────┼────┼───────┼──────┤ │23 │92年12月15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4 │92年12月19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5 │92年12月24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6 │92年12月30日│ 3,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7 │93年2月19日 │ 2,378,000│兆豐金股│調查A卷第207頁│ │ │ │ │ │票 │調查G卷第146頁│ │ ├──┼──────┼─────┼────┼───────┼──────┤ │28 │93年3月5日 │ 1,950,128│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 │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7頁│ │ ├──┼──────┼─────┼────┼───────┼──────┤ │29 │93年3月31日 │ 1,590,000│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30元手續費不│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8頁│計入 │ ├──┼──────┼─────┼────┼───────┼──────┤ │30 │93年5月10日 │ 4,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11頁│ │ │ │ │ │ │調查G卷第151頁│ │ ├──┼──────┼─────┼────┼───────┼──────┤ │31 │93年6月23日 │ 1,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2頁│ │ │ │ │ │ │調查G卷第153頁│ │ ├──┼──────┼─────┼────┼───────┼──────┤ │32 │93年7月2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3頁│ │ │ │ │ │ │調查G卷第156頁│ │ ├──┼──────┼─────┼────┼───────┼──────┤ │33 │93年8月30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8頁│ │ ├──┼──────┼─────┼────┼───────┼──────┤ │34 │93年9月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9頁│ │ ├──┼──────┼─────┼────┼───────┼──────┤ │35 │93年12月15日│1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01頁│ │ │ │ │ │ │調查G卷第164頁│ │ ├──┴──────┼─────┴────┴───────┴──────┤ │合 計 │183,468,277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上訴人偽造私文書9紙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名 稱│日 期│金 額│印文數│證 據 出 處│沒 收│ ├──┼──────┼───┼─────┼───┼───────┼────┤ │1 │群益證券投資│92年2 │1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29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1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一審卷㈠第53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2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2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30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7 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一審卷㈠第55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3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1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31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一審卷㈠第61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4 │群益證券投資│92年5 │1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32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 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邦│ │ │ │一審卷㈠第62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5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4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7 日│(本清單係│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許雅雯附表│ │ │ │ │ │給付結算憑單│ │一編號20之│ │ │ │ │ │暨交付清單 │ │債券到期後│ │ │ │ │ │ │ │,表示續買│ │ │ │ │ │ │ │,上訴人偽│ │ │ │ │ │ │ │造後持交許│ │ │ │ │ │ │ │雅雯) │ │ │ │ ├──┼──────┼───┼─────┼───┼───────┼────┤ │6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5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編號6 、│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7、8所示3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張清單,係│ │ │ │ │ │暨交付清單 │ │許雅雯於附│ │ │ │ │ │ │ │表一編號32│ │ │ │ │ │ │ │、33、34之│ │ │ │ │ │ │ │3 筆債券到│ │ │ │ │ │ │ │期後,表示│ │ │ │ │ │ │ │續買,上訴│ │ │ │ │ │ │ │人偽造後持│ │ │ │ │ │ │ │交許雅雯)│ │ │ │ ├──┼──────┼───┼─────┼───┼───────┼────┤ │7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6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編號6 、│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7、8所示3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張清單,係│ │ │ │ │ │暨交付清單 │ │許雅雯於附│ │ │ │ │ │ │ │表一編號32│ │ │ │ │ │ │ │、33、34之│ │ │ │ │ │ │ │3 筆債券到│ │ │ │ │ │ │ │期後,表示│ │ │ │ │ │ │ │續買,上訴│ │ │ │ │ │ │ │人偽造後持│ │ │ │ │ │ │ │交許雅雯)│ │ │ │ ├──┼──────┼───┼─────┼───┼───────┼────┤ │8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7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編號6 、│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7、8所示3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張清單,係│ │ │ │ │ │暨交付清單 │ │許雅雯於附│ │ │ │ │ │ │ │表一編號32│ │ │ │ │ │ │ │、33、34之│ │ │ │ │ │ │ │3 筆債券到│ │ │ │ │ │ │ │期後,表示│ │ │ │ │ │ │ │續買,上訴│ │ │ │ │ │ │ │人偽造後持│ │ │ │ │ │ │ │交許雅雯)│ │ │ │ ├──┼──────┼───┼─────┼───┼───────┼────┤ │9 │南亞股份有限│93年12│15,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3頁│原本1 紙│ │ │公司櫃檯買賣│月15日│ │ │(影本) │未扣案 │ │ │債券交易給付│ │ │ │ │ │ │ │結算憑單暨交│ │ │ │ │ │ │ │付清單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二㈠詐騙工程款項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京琦公司向│證據出處 │備 註│ │ │陽明醫院請│1.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領金額 │ │ │ ├──┼─────┼─────────┼───────────────────────┤ │ 1 │ 4,725,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京琦公司與陽明醫院於93年7 月間訂立工程承攬契約│ │ │(第一期、│ 卷㈠第161 頁) │,約定工程總價3,500 萬元,實報實銷;京琦公司完│ │ │第二期復建│ 總價:4,725,000 │全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直接以復建工程款名義陽明│ │ │工程款) │ 日期:93.07.20 │醫院請領之金額。 │ ├──┼─────┼─────────┼───────────────────────┤ │ 2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三期復│ 卷㈠第162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08.20 │ │ ├──┼─────┼─────────┼───────────────────────┤ │ 3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四期復│ 卷㈠第163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09.05 │ │ ├──┼─────┼─────────┼───────────────────────┤ │ 4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五期復│ 卷㈠第164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09.20 │ │ ├──┼─────┼─────────┼───────────────────────┤ │ 5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六期復│ 卷㈠第165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0.05 │ │ ├──┼─────┼─────────┼───────────────────────┤ │ 6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七期復│ 卷㈠第166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0.20 │ │ ├──┼─────┼─────────┼───────────────────────┤ │ 7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八期復│ 卷㈠第167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1.05 │ │ ├──┼─────┼─────────┼───────────────────────┤ │ 8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九期復│ 卷㈠第168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1.20 │ │ ├──┼─────┼─────────┼───────────────────────┤ │ 9 │ 3,15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十期復│ 卷㈠第169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2.05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 │ │ │ 93.09.20) │ │ ├──┼─────┼─────────┼───────────────────────┤ │ 10 │ 3,00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十一期│ 卷㈠第170 頁) │ │ │ │復建工程款│ 總價:3,000,000 │ │ │ │) │ 日期:93.12.20 │ │ ├──┼─────┼─────────┼───────────────────────┤ │ 11 │ 3,000,000│1.請款單(原審更三│同上 │ │ │(第十二期│ 卷㈠第171 頁) │ │ │ │復建工程款│ 總價:3,000,000 │ │ │ │) │ 日期:93.12.31 │ │ ├──┴─────┼─────────┴───────────────────────┤ │溢領金額合計 │35,925,000 │ └────────┴─────────────────────────────────┘ 附表四:犯罪事實二㈡詐騙臨時工資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工資表日│京琦公司給│京琦公司向│差 額│證據出處 │備 註│ │ │期 │付金額 │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單據 │ │ │ │ │ │領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據│ │ ├──┼────┼─────┼─────┼─────┼─────────┼──────┤ │ 1 │93.06.18│ 72,967│ │ │1.工資表D1(原審更│京琦公司加計│ │ │至93.06.│ │ │ │ 三卷㈡第99-100頁│11.27 %向陽│ │ │26 │ │ │ │ )(原判決誤載為│明醫院請款 │ │ │ │ │ │ │ 卷㈢,下同) │ │ │ ├────┼─────┤ │ ├─────────┤ │ │ │93.06.28│ 201,855│ │ │1.工資表D2(原審更│ │ │ │至93.07.│ │ │ │ 三卷㈡第101-103 │ │ │ │10 │ │ │ │ 頁) │ │ │ ├────┼─────┤ │ ├─────────┤ │ │ │93.07.11│ 204,882│ │ │1.工資表D3(原審更│ │ │ │至93.07.│ │ │ │ 三卷㈡第104-106 │ │ │ │24 │ │ │ │ 頁) │ │ │ ├────┼─────┤ │ ├─────────┤ │ │ │93.07.25│ 226,435│ │ │1.工資表D4(原審更│ │ │ │至93.08.│ │ │ │ 三卷㈡第107-109 │ │ │ │07 │ │ │ │ 頁) │ │ │ ├────┼─────┤ │ ├─────────┤ │ │ │93.08.08│ 312,400│ │ │1.工資表D5(原審更│ │ │ │至93.08.│ │ │ │ 三卷㈡第110-112 │ │ │ │21 │ │ │ │ 頁) │ │ │ ├────┼─────┤ │ ├─────────┤ │ │ │93.08.22│ 234,400│ │ │1.工資表D6(原審更│ │ │ │至93.09.│ │ │ │ 三卷㈡第113-115 │ │ │ │05 │ │ │ │ 頁) │ │ │ ├────┼─────┤ │ ├─────────┤ │ │ │93.09.06│ 248,600│ │ │1.工資表D7(原審更│ │ │ │至93.09.│ │ │ │ 三卷㈡第116-117 │ │ │ │19 │ │ │ │ 頁) │ │ │ ├────┼─────┤ │ ├─────────┤ │ │ │93.09.19│ 196,000│ │ │1.工資表D8(原審更│ │ │ │至93.10.│ │ │ │ 三卷㈡第118-119 │ │ │ │02 │ │ │ │ 頁) │ │ │ ├────┼─────┤ │ ├─────────┤ │ │ │小 計│ 1,697,539│ 1,888,935│ 191,396│2.請款單據(原審更│ │ │ │ │ │ │ │ 三卷㈡第135-137 │ │ │ │ │ │ │ │ 頁)(原判決誤載│ │ │ │ │ │ │ │ 為第136-137頁)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2 │93.10.03│ 215,300│ 899,262│ 683,962│1.工資表D9(原審更│京琦公司加計│ │ │至93.10.│ │ │ │ 三卷㈡第120頁) │317.69%向陽│ │ │16 │ │ │ │2.請款單據(原審更│明醫院請款 │ │ │ │ │ │ │ 三卷㈡第138-139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3 │93.10.17│ 317,100│ 537,810│ 220,710│1.工資表D10 (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至93.10.│ │ │ │ 更三卷㈡第121-12│69.60 %向陽│ │ │30 │ │ │ │ 3 頁) │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原審更│ │ │ │ │ │ │ │ 三卷㈡第140-141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4 │93.10.31│ 382,330│ 569,683│ 187,353│1.工資表D11 (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至93.11.│ │ │ │ 更三卷㈡第124-12│49%向陽明醫│ │ │13 │ │ │ │ 5 頁) │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原審更│ │ │ │ │ │ │ │ 三卷㈡第142-143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5 │93.11.14│ 402,089│ 577,850│ 175,761│1.工資表D12 (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至93.11.│ │ │ │ 更三卷㈡第126-12│43.72 %向陽│ │ │27 │ │ │ │ 7 頁) │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原審更│ │ │ │ │ │ │ │ 三卷㈡第144-146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6 │93.11.28│ 468,336│ 581,844│ 113,508│1.工資表D13 (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至93.12.│ │ │ │ 更三卷㈡第128-12│24.24 %向陽│ │ │11 │ │ │ │ 9 頁) │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原審更│ │ │ │ │ │ │ │ 三卷㈡第147-150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7 │93.12.26│ 205,393│ 386,960│ 181,567│1.工資表D14 (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至93.12.│ │ │ │ 更三卷㈡第130-13│88.40 %向陽│ │ │31 │ │ │ │ 1 頁) │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原審更│ │ │ │ │ │ │ │ 三卷㈡第151-153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2.31 │ │ ├──┼────┼─────┼─────┼─────┼─────────┼──────┤ │ 8 │94.01.01│ 463,150│ 509,465│ 46,315│1.工資表D10 (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至94.01.│ │ │ │ 更三卷㈡第132-13│10%向陽明醫│ │ │15 │ │ │ │ 3 頁) │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原審更│ │ │ │ │ │ │ │ 三卷㈡第154-156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4.01.20 │ │ ├──┴────┴─────┴─────┼─────┴─────────┴──────┤ │溢領金額合計 │1,800,572 │ └───────────────────┴──────────────────────┘ 附表五:犯罪事實二㈢詐騙工程款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 額│證據出處 │備 註│ │ │稱及施工│簽約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順輝工程│未訂合約 │ 35,901│ 42,141│ 6,240 │1.收據、泵浦車壓送│京琦公司加計│ │ │行(混凝│ │ │ │ │ 混凝土作業單(調│17.38 %,向│ │ │土壓送)│ │ │ │ │ 查卷F第156、157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頁、原審更一卷㈠│ │ │ │ │ │ │ │ │ 第116、117 頁) │ │ │ │ │ │ │ │ │2.原審更一卷㈠第11│ │ │ │ │ │ │ │ │ 8-119頁) │ │ ├──┼────┼─────┼─────┼─────┼─────┼─────────┼──────┤ │ 2 │永新工程│未訂合約 │ 69,180│ 94,431│ 25,251│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加計│ │ │行(外圍│ │ │ │ │ 票1紙(調查卷F第│36.5%,向陽│ │ │安全圍籬│ │ │ │ │ 158、159-160頁)│明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 總價:94,431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3.發票1紙(調查卷F│ │ │ │ │ │ │ │ │ 第160頁) │ │ ├──┼────┼─────┼─────┼─────┼─────┼─────────┼──────┤ │ 3 │永和工程│未訂合約 │ 411,159│ 433,486│ 22,327│1.調查卷F第161頁 │京琦公司加計│ │ │行(拆除│ │(廠商請款│ │ │2.請款單(調查卷H │5.43%,向陽│ │ │磁磚、石│ │411,159 ;│ │ │ 第112-115頁) │明醫院請款 │ │ │英磚及牆│ │京琦公司扣│ │ │ 總價:47,111 │ │ │ │面粉刷)│ │除管理費23│ │ │ 110,370 │ │ │ │(盧強森│ │,273 , 僅│ │ │ 97,405 │ │ │ │) │ │實付387,88│ │ │ 178,600 │ │ │ │ │ │6 ;見調查│ │ │ 日期:93.12.15* │ │ │ │ │ │卷F 第161 │ │ │ 93.12.17* │ │ │ │ │ │頁)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 │欣展工程│1,650,000 │1,164,510 │ 1,279,650│ 115,140│1.票據資料登記簿、│京琦公司加計│ │ │行(給水│ │ │ │ │ 發票5紙(調查卷F│9.89%,向陽│ │ │管路裝修│ │ │ │ │ 第162、163-168頁│明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83-86頁) │ │ │ │ │ │ │ │ │ 總價:13,200 │ │ │ │ │ │ │ │ │ 141,900 │ │ │ │ │ │ │ │ │ 519,750 │ │ │ │ │ │ │ │ │ 604,8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3.12.5 │ │ │ │ │ │ │ │ │ 93.11.29 │ │ ├──┼────┼─────┼─────┼─────┼─────┼─────────┼──────┤ │ 5 │榮誌建材│未訂合約 │ 44,600│ 60,879│ 16,279│1.發票1紙、存摺交 │京琦公司加計│ │ │行(合板│ │ │ │ │ 易明細(調查卷F │36.5%,向陽│ │ │採購) │ │ │ │ │ 第169、170-171頁│明醫院請款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 │ │ 總價:60,87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6 │清豊行(│未訂合約 │ 32,025│ 35,228│ 3,203│1.發票2紙、估價單2│京琦公司加計│ │ │廢土清運│ │ │ │ │ 份(調查卷F第 │10%,向陽明│ │ │) │ │ │ │ │ 178、179-181頁)│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4頁) │ │ │ │ │ │ │ │ │ 總價:35,228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7 │儒林企業│未訂合約 │ 12,075│ 16,485│ 4,410│1.發票1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加計│ │ │社(廢土│ │ │ │ │ 第182、183頁) │36.52 %,向│ │ │廢磚清運│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總價:16,485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8 │美的企業│未訂合約 │ 76,953│ 92,514│ 15,561│1.手寫銀行帳號及收│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 │ │ │ 款明細、京琦請款│20.22 %,向│ │ │(水電材│ │ │ │ │ 明細、發票8紙( │陽明醫院請款│ │ │料) │ │ │ │ │ 調查卷F第184、18│ │ │ │ │ │ │ │ │ 5-186、189-1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87-188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81-82頁)│ │ │ │ │ │ │ │ │ 總價:58,195 │ │ │ │ │ │ │ │ │ 34,31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9 │宏美實業│未訂合約 │ 16,000│ 21,840│ 5,840│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加計│ │ │社(受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36.5%,向陽│ │ │室防水漆│ │ │ │ │ 第197、198、200 │明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頁;調查卷E第260│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28頁) │ │ │ │ │ │ │ │ │ 總價:21,84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10 │巨越工程│未訂合約 │ 26,250│ 28,875│ 2,625│1.收據、京琦請款明│京琦公司加計│ │ │行(大廳│ │ │ │ │ 細(調查卷F第202│10%,向陽明│ │ │大理石打│ │ │ │ │ 、203、205頁) │醫院 │ │ │除)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6頁) │ │ │ │ │ │ │ │ │ 總價:28,875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11 │吉隆水電│11,920,000│ 8,641,800│14,901,882│ 6,260,082│1.工程請款書5份、 │京琦公司加計│ │ │工程企業│ │(廠商請款│ │ │ 發票15紙、京琦公│72.44 %,向│ │ │有限公司│ │8,641,800 │ │ │ 司估驗計價表7份 │陽明醫院請款│ │ │(各樓層│ │;京琦公司│ │ │ 、京琦請款明細、│ │ │ │分路配電│ │扣除保留款│ │ │ 工程合約書、工程│ │ │ │盤管線按│ │864,180 ,│ │ │ 承攬合約書、補充│ │ │ │裝) │ │僅實付7,89│ │ │ 條款(調查卷F第 │ │ │ │ │ │7,000 ;見│ │ │ 207、208-223、 │ │ │ │ │ │調查卷F 第│ │ │ 231-234、243-246│ │ │ │ │ │223 頁)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24-230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72-78頁)│ │ │ │ │ │ │ │ │ 總價: 1,376,760│ │ │ │ │ │ │ │ │ 3,128,687│ │ │ │ │ │ │ │ │ 3,933,600│ │ │ │ │ │ │ │ │ 2,386,980│ │ │ │ │ │ │ │ │ 1,788,000│ │ │ │ │ │ │ │ │ 2,260,240│ │ │ │ │ │ │ │ │ 27,615│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01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12 │一清衛生│未訂合約 │ 82,500│ 112,613│ 30,113│1.付款票據明細、京│京琦公司加計│ │ │行(清理│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36.5%,向陽│ │ │化糞池)│ │ │ │ │ 2紙、匯款回條1紙│明醫院請款 │ │ │ │ │ │ │ │ 、收據2紙(調查 │ │ │ │ │ │ │ │ │ 卷F第251、252 │ │ │ │ │ │ │ │ │ -253、256-259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54-255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8-49頁)│ │ │ │ │ │ │ │ │ 總價:98,280 │ │ │ │ │ │ │ │ │ 14,333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 │ │ │ │ 93.11.15 │ │ ├──┼────┼─────┼─────┼─────┼─────┼─────────┼──────┤ │ 13 │明億水電│未訂合約 │ 428,538│ 541,652│ 113,114│1.發票5紙、銷貨單 │京琦公司加計│ │ │材料有限│ │ │ │ │ 、京琦請款明細(│26.4%,向陽│ │ │公司(廢│ │ │ │ │ 調查卷F第194-195│明醫院請款 │ │ │水處理及│ │ │ │ │ 、260、261-264頁│ │ │ │給水換修│ │ │ │ │ ) │ │ │ │工程材料│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3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87-88頁) │ │ │ │ │ │ │ │ │ 總價:427,446 │ │ │ │ │ │ │ │ │ 71,265 │ │ │ │ │ │ │ │ │ 42,94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14 │瀚興企業│3,300,297 │1,654,151 │ 2,824,900│ 1,170,749│1.陽明醫院醫療氣體│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廠商瀚興│ │ │ 設備已支付清單、│70.78 %,向│ │ │(醫療氣│ │公司發票金│ │ │ 京琦請款明細、發│陽明醫院請款│ │ │體設備工│ │額1,654,15│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程) │ │1 ;京琦公│ │ │ 表2紙、工程款請 │ │ │ │ │ │司扣除管理│ │ │ 款明細、工程承攬│ │ │ │ │ │費及保留款│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 │ │,僅實付1,│ │ │ 第265、266-267、│ │ │ │ │ │488,548 ;│ │ │ 273-279頁) │ │ │ │ │ │見調查卷F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第266-267 │ │ │ 第268-272頁;調 │ │ │ │ │ │頁) │ │ │ 查卷H第35-39頁)│ │ │ │ │ │ │ │ │ 總價:1,089,098 │ │ │ │ │ │ │ │ │ 269,181 │ │ │ │ │ │ │ │ │ 194,784 │ │ │ │ │ │ │ │ │ 545,788 │ │ │ │ │ │ │ │ │ 726,049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4.01.05* │ │ ├──┼────┼─────┼─────┼─────┼─────┼─────────┼──────┤ │ 15 │聯晟環保│1,200,000 │ 1,699,337│ 2,296,530│ 597,193│1.發票7紙、承攬契 │京琦公司加計│ │ │工程股份│(廢棄物清│ │ │ │ 約、存款交易明細│35.14 %,向│ │ │有限公司│運費439,37│ │ │ │ 查詢單、京琦請款│陽明醫院請款│ │ │(地下室│7元另計)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廢棄物及│ │ │ │ │ 280、281-286、 │ │ │ │拆除工程│ │ │ │ │ 290-29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87-289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50-53頁)│ │ │ │ │ │ │ │ │ 總價:343,980 │ │ │ │ │ │ │ │ │ 515,970 │ │ │ │ │ │ │ │ │ 859,950 │ │ │ │ │ │ │ │ │ 576,63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7.19 │ │ │ │ │ │ │ │ │ 93.07.28 │ │ ├──┼────┼─────┼─────┼─────┼─────┼─────────┼──────┤ │ 16 │大同綜合│ 1,161,865│ 116,640│ 426,047│ 309,407│1.票據資料登記簿2 │京琦公司加計│ │ │電訊股份│ │ │ │ │ 份、協議書、買賣│265.27%,向│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陽明醫院請款│ │ │嘉義分公│ │ │ │ │ 明細、發票1紙、 │ │ │ │司(照明│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燈具及光│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源採購工│ │ │ │ │ 第292、293-297、│ │ │ │程) │ │ │ │ │ 299-30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98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1頁) │ │ │ │ │ │ │ │ │ 總價:426,0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17 │百易達實│ 1,892,010│ 0│ 2,266,210│ 2,266,210│1.支票5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未付│ │ │業有限公│ │ │ │ │ 款明細、發票1紙 │款項,而向陽│ │ │司(消防│ │ │ │ │ 、估驗計價表、消│陽明醫院請款│ │ │排煙工程│ │ │ │ │ 防排煙工程補充條│ │ │ │) │ │ │ │ │ 款、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手寫帳號款項│ │ │ │ │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 │ │ │ │ │ 303、304-306、30│ │ │ │ │ │ │ │ │ 9-313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07-308頁;調 │ │ │ │ │ │ │ │ │ 查卷第102-103頁 │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574,863 │ │ │ │ │ │ │ │ │ 1,691,3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18 │東泰電機│ 230,000│ 112,000│ 123,200│ 11,200│1.手寫工程款資料、│京琦公司加計│ │ │技師事務│ │ │ │ │ 支票12紙、京琦請│10%,向陽明│ │ │所(水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醫院請款 │ │ │消防設計│ │ │ │ │ 第314、315-318、│ │ │ │工程) │ │ │ │ │ 32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1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6頁) │ │ │ │ │ │ │ │ │ 總價:123,200 │ │ │ │ │ │ │ │ │ 日期:93.12.16* │ │ ├──┼────┼─────┼─────┼─────┼─────┼─────────┼──────┤ │ 19 │南區機電│未訂合約 │ 120,000│ 163,800│ 43,800│1.發票4紙、支票2紙│京琦公司加計│ │ │技術顧問│ │ │ │ │ 、京琦請款明細(│36.5%,向陽│ │ │股份有限│ │ │ │ │ 調查卷F第321、32│明醫院請款 │ │ │公司(變│ │ │ │ │ 2-324、327-329頁│ │ │ │壓器絕緣│ │ │ │ │ ) │ │ │ │油更換、│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高壓器具│ │ │ │ │ 第325-326頁;調 │ │ │ │檢測) │ │ │ │ │ 查卷H第79-80頁)│ │ │ │ │ │ │ │ │ 總價:109,200 │ │ │ │ │ │ │ │ │ 54,60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1.05 │ │ ├──┼────┼─────┼─────┼─────┼─────┼─────────┼──────┤ │ 20 │聯鼎安全│ 6,100,000│ 1,560,016│ 5,059,876│ 3,499,860│1.陽明醫院工程估驗│京琦公司加計│ │ │科技股份│ │(廠商請款│ │ │ 計價單5份、工程 │224.35%,向│ │ │有限公司│ │1,560,016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陽明醫院請款│ │ │(消防工│ │;京琦公司│ │ │ 明細、發票1紙、 │ │ │ │程) │ │扣除保留款│ │ │ 京琦估驗計價表1 │ │ │ │ │ │312,016 ,│ │ │ 份、工程款支付明│ │ │ │ │ │實付僅1,24│ │ │ 細、工程承攬合約│ │ │ │ │ │8,000 ;見│ │ │ 書(調查卷F 第34│ │ │ │ │ │調查卷F 第│ │ │ 7、348-355、359-│ │ │ │ │ │348 頁) │ │ │ 36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56-358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04-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113,650 │ │ │ │ │ │ │ │ │ 1,560,016 │ │ │ │ │ │ │ │ │ 1,386,21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31* │ │ │ │ │ │ │ │ │ 94.01.05* │ │ ├──┼────┼─────┼─────┼─────┼─────┼─────────┼──────┤ │ 21 │志豪工業│ 1,039,600│ 709,527│ 1,307,197│ 597,670│1.工程合約書、志豪│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廠商請款│ │ │ 公司應收票據託收│84.23 %,向│ │ │(瓦斯蒸│ │709,527 ;│ │ │ 資料、估價單3紙 │陽明醫院請款│ │ │氣鍋爐安│ │京琦扣除管│ │ │ 京琦請款明細、發│ │ │ │裝) │ │理費70,952│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 │ │,實付僅63│ │ │ 表、工程承攬合約│ │ │ │ │ │8,575 ;見│ │ │ 書各1份(調查卷F│ │ │ │ │ │調查卷F 第│ │ │ 第363、364-370、│ │ │ │ │ │363 、370 │ │ │ 374-379頁) │ │ │ │ │ │頁)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71-37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4-46頁)│ │ │ │ │ │ │ │ │ 總價:63,040 │ │ │ │ │ │ │ │ │ 797,155 │ │ │ │ │ │ │ │ │ 447,00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2 │大鈿金屬│(無工程款│ 178,190│ 229,134│ 50,944│1.發票4紙、支票1紙│京琦公司加計│ │ │不銹鋼建│明細表) │ │ │ │ 、工程款明細、出│28.59 %,向│ │ │材股份有│ │ │ │ │ 貨對帳單2份、京 │陽明醫院請款│ │ │限公司 │ │ │ │ │ 琦請款明細2份( │ │ │ │ │ │ │ │ │ 調查卷F第435-437│ │ │ │ │ │ │ │ │ 、439-441、443-4│ │ │ │ │ │ │ │ │ 4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8、442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27頁) │ │ │ │ │ │ │ │ │ 總價:170,625 │ │ │ │ │ │ │ │ │ 58,50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3 │崇洲室內│ 500,000│ 362,500│ 485,101│ 122,601│1.承攬室內設計契約│京琦公司加計│ │ │裝修工程│ │(廠商請款│ │ │ 書、支票3紙、同 │33.82 %,向│ │ │有限公司│ │393,750 ;│ │ │ 意中止契約書、京│陽明醫院請款│ │ │(設計規│ │京琦公司實│ │ │ 琦請款明細、發票│ │ │ │劃工程)│ │付362,500 │ │ │ 2紙、估驗計價表1│ │ │ │ │ │後,廠商同│ │ │ 份、工程承攬合約│ │ │ │ │ │意終止契約│ │ │ 書(調查卷F第446│ │ │ │ │ │;見調查卷│ │ │ 、447-451、454-4│ │ │ │ │ │F 第450 頁│ │ │ 56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2-45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97-98頁)│ │ │ │ │ │ │ │ │ 總價:303,188 │ │ │ │ │ │ │ │ │ 181,913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4 │晉仕企業│(無工程款│ 171,108│ 197,630│ 26,522│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款明細、客戶應收│15.5%,向陽│ │ │(病房廁│ │ ) │ │ │ 帳款對帳單(調查│明醫院請款 │ │ │所磁磚更│ │ │ │ │ 卷F第457-458、46│ │ │ │新) │ │ │ │ │ 0-46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8頁) │ │ │ │ │ │ │ │ │ 總價:197,63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25 │上益防水│(無工程款│ 92,300│ 101,530│ 9,230│1.京琦請款明細、發│京琦公司加計│ │ │工程有限│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票1紙(調查卷F第│10%,向陽明│ │ │公司(衛│ │ ) │ │ │ 464-465、467頁)│醫院請款 │ │ │浴防水工│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程) │ │ │ │ │ 第466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0頁) │ │ │ │ │ │ │ │ │ 總價:101,53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 │ ├──┼────┼─────┼─────┼─────┼─────┼─────────┼──────┤ │ 26 │正安鐵材│(無工程款│ 27,342│ 37,322│ 9,980│1.手寫收據1紙、發 │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明細表) │ │ │ │ 票1張(調查卷F第│36.5%,向陽│ │ │ │ │ │ │ │ 468 頁、原審更一│明醫院請款 │ │ │ │ │ │ │ │ 卷㈠第120 頁) │ │ │ │ │ │ │ │ │2.請款單1張(原審 │ │ │ │ │ │ │ │ │ 更一卷㈠第121頁 │ │ │ │ │ │ │ │ │ ) │ │ ├──┼────┼─────┼─────┼─────┼─────┼─────────┼──────┤ │ 27 │成威冷凍│未訂合約 │ 24,570│ 33,540│ 8,970│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加計│ │ │空調工程│ │ │ │ │ 票3紙、京琦請款 │36.51 %,向│ │ │行(冷凍│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陽明醫院請款│ │ │空調工程│ │ │ │ │ 66、67-69、71-72│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總價:33,540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28 │勝暐企業│未訂合約 │ 85,740│ 117,035│ 31,295│1.支票1紙、報價單 │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 │ │ │ 、京琦請款明細、│36.5%,向陽│ │ │(中控系│ │ │ │ │ 發票1紙(調查卷F│明醫院請款 │ │ │統鐵架)│ │ │ │ │ 第73、74-76、78 │ │ │ │ │ │ │ │ │ -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7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總價:117,035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29 │杰承企業│未訂合約,│ 141,000│ 149,820│ 8,820│1.發票2紙、臺南區 │京琦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報價金額為│(廠商請款│ │ │ 中小企業銀行票據│6.26%,向陽│ │ │公司(外│141,000 │141,000 ;│ │ │ 登記簿、京琦請款│明醫院請款 │ │ │牆清潔工│ │京琦公司扣│ │ │ 明細、估驗計價表│ │ │ │程) │ │除管理費14│ │ │ 1份(調查卷F第80│ │ │ │ │ │,100 , 實│ │ │ 、81-83、87頁) │ │ │ │ │ │付僅126,90│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0 ;見調查│ │ │ 第84-86頁;調查 │ │ │ │ │ │卷F 第80、│ │ │ 卷H第65、67-68頁│ │ │ │ │ │83頁) │ │ │ ) │ │ │ │ │ │ │ │ │ 總價:30,690 │ │ │ │ │ │ │ │ │ 71,610 │ │ │ │ │ │ │ │ │ 47,52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 30 │勝發鐵工│未訂合約 │ 570,944│ 628,038│ 57,094│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加計│ │ │廠(屋頂│ │(廠商請款│ │ │ 驗計價表、估價單│10%,向陽明│ │ │鋁鋅鋼板│ │570,944 京│ │ │ 各1份(調查卷F第│醫院請款 │ │ │按裝) │ │琦公司扣除│ │ │ 88、89、91-92頁 │ │ │ │ │ │保留3%,實│ │ │ ) │ │ │ │ │ │付僅382,53│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3 ;見調查│ │ │ 第90頁;調查卷H │ │ │ │ │ │卷F 第88-8│ │ │ 第133頁) │ │ │ │ │ │9 頁) │ │ │ 總價:628,038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31 │聯合美防│ 2,837,625│ 716,990│ 1,575,002│ 858,012│1.支票1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加計│ │ │火科技股│ │(廠商請款│ │ │ 款明細、發票1紙 │119.67%,向│ │ │份有限公│ │716,990 ;│ │ │ 、估驗計價表2份 │陽明醫院請款│ │ │司(防火│ │京琦公司扣│ │ │ 、帳款明細(調查│ │ │ │門承作安│ │除管理費28│ │ │ 卷F第93、95-97、│ │ │ │裝) │ │3,763 ,實│ │ │ 101-104頁) │ │ │ │ │ │付僅433,22│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7 ;見調查│ │ │ 第98-100頁;調查│ │ │ │ │ │卷F 第93頁│ │ │ 卷H第89-91頁) │ │ │ │ │ │) │ │ │ 總價:1,082,016 │ │ │ │ │ │ │ │ │ 283,763 │ │ │ │ │ │ │ │ │ 209,223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32 │佑展工程│ 215,000│ 0│ 215,000│ 215,000│1.存摺交易明細2份 │京琦公司未付│ │ │行【廣誠│ │ │ │ │ 、京琦請款明細、│款,而向陽明│ │ │工程行前│ │ │ │ │ 估價單、工程轉讓│醫院請款 │ │ │身】(自│ │ │ │ │ 協議書-補充條款 │ │ │ │來水增設│ │ │ │ │ 、工程合約書(調│ │ │ │工程) │ │ │ │ │ 查卷F第105、106 │ │ │ │ │ │ │ │ │ -112、114-115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1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40頁) │ │ │ │ │ │ │ │ │ 總價:215,00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33 │優家麗國│僅簽訂單價│ 578,571│ 1,600,542│1,021,971 │1.優家麗公司請款單│京琦公司加計│ │ │際股份有│合約,未簽│(廠商請款│ │ │ 2份、手寫收受票 │176.64%,向│ │ │限公司(│訂總價合約│578,571 ;│ │ │ 據資料、陽明醫院│陽明醫院請款│ │ │輕鋼架矽│,以實報實│京琦公司扣│ │ │ 請款明細(調查卷│ │ │ │酸鈣板隔│銷 │除管理費、│ │ │ F第116、117-120 │ │ │ │間工程)│ │57,857、保│ │ │ 頁) │ │ │ │ │ │留款57,857│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實付僅46│ │ │ 第95-96頁) │ │ │ │ │ │2,857 ;見│ │ │ 總價:1,021971 │ │ │ │ │ │調查卷F 第│ │ │ 578,571 │ │ │ │ │ │117頁)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34 │嘉保消防│未訂合約 │ 26,891│ 36,706│ 9,815│1.存摺交易明細查詢│京琦公司加計│ │ │器材行(│ │ │ │ │ (調查卷F第121、│36.50 %,向│ │ │換裝滅火│ │ │ │ │ 12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器)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07頁) │ │ │ │ │ │ │ │ │ 總價:36,706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35 │特緯企業│ 1,282,707│ 498,818│ 1,013,345│ 514,527│1.發票11紙、工程合│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廠商請款│ │ │ 約書、京琦請款明│103.15%,向│ │ │(氣體設│ │498,818 ;│ │ │ 細、估驗計價表、│陽明醫院請款│ │ │備組裝及│ │京琦公司扣│ │ │ 工程款支付明細、│ │ │ │管路安裝│ │除管理費23│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工程) │ │,812 , 實│ │ │ 報價單(調查卷F │ │ │ │ │ │付僅475,00│ │ │ 第123、124 -130 │ │ │ │ │ │6 ;見調查│ │ │ 、134-142頁) │ │ │ │ │ │卷F第123、│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124 頁;同│ │ │ 第131-133頁;調 │ │ │ │ │ │卷第124 頁│ │ │ 查卷H第40-42頁)│ │ │ │ │ │明細表所載│ │ │ 總價:192,410 │ │ │ │ │ │實付金額47│ │ │ 404,053 │ │ │ │ │ │5,066 有誤│ │ │ 416,882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6 │東太實業│僅簽訂每公│ 298,925│ 603,525│ 304,600│1.發票4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斤運費及清│ │ │ │ 第145-147頁) │101.9 %,向│ │ │(廢棄物│除單價為2.│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外移、鍋│5 元,未訂│ │ │ │ 第59、60-62頁) │ │ │ │爐拆除)│定工程總價│ │ │ │ 總價:130,494 │ │ │ │ │款 │ │ │ │ 272,486 │ │ │ │ │ │ │ │ │ 65,000 │ │ │ │ │ │ │ │ │ 135,545 │ │ │ │ │ │ │ │ │ 日期:93.08.06 │ │ │ │ │ │ │ │ │ 93.08.30 │ │ │ │ │ │ │ │ │ 93.10.15 │ │ │ │ │ │ │ │ │ 93.11.15 │ │ ├──┼────┼─────┼─────┼─────┼─────┼─────────┼──────┤ │ 37 │嘉一機電│未訂合約 │ 423,000│ 543,085│ 120,085│1.報價單2份(調查 │京琦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 │ │ │ 卷F第148、149- │28.39 %,向│ │ │(發電機│ │ │ │ │ 150頁) │陽明醫院請款│ │ │修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70-71頁) │ │ │ │ │ │ │ │ │ 總價:449,085 │ │ │ │ │ │ │ │ │ 94,000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4.01.05* │ │ ├──┼────┼─────┼─────┼─────┼─────┼─────────┼──────┤ │ 38 │日安環境│未訂合約 │ 4,500│ 6,143│ 1,643│1.手寫發票資料、支│京琦公司加計│ │ │科技有限│ │ │ │ │ 票明細、客戶服務│36.51 %,向│ │ │公司(環│ │ │ │ │ 施工書3份、發票1│陽明醫院請款│ │ │境消毒)│ │ │ │ │ 紙(調查卷F第151│ │ │ │ │ │ │ │ │ 、152-15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 總價:6,14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39 │弘大鐵工│ 213,400│ 190,000│ 209,000│19,000 │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加計│ │ │廠(汙水│ │(廠商請款│ │ │ 驗計價表(調查卷│10%,向陽明│ │ │廠烤漆更│ │190,000 ;│ │ │ F第247、248、250│醫院請款 │ │ │換) │ │京琦公司扣│ │ │ 頁) │ │ │ │ │ │除保留款5,│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700 ;實付│ │ │ 第249頁;調查卷 │ │ │ │ │ │僅146,300 │ │ │ H第66頁) │ │ │ │ │ │;見調查卷│ │ │ 總價:209,000 │ │ │ │ │ │F 第247-24│ │ │ 日期:93.12.25* │ │ │ │ │ │8 頁) │ │ │ │ │ ├──┼────┼─────┼─────┼─────┼─────┼─────────┼──────┤ │39-1│弘大鐵工│未訂合約 │ 106,150│ 121,535│ 15,385│1.估價單3 紙(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廠(1,2,│ │ │ │ │ 更三卷㈢第243-24│14.49 %,向│ │ │7,8 樓層│ │ │ │ │ 6 頁) │陽明醫院請款│ │ │銅柱加強│ │ │ │ │2.請款單(原審更三│ │ │ │及鋼板補│ │ │ │ │ 卷㈢第240-242頁 │ │ │ │強) │ │ │ │ │ ) │ │ │ │ │ │ │ │ │ 總價:24,570 │ │ │ │ │ │ │ │ │ 26,565 │ │ │ │ │ │ │ │ │ 70,400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25 │ │ ├──┼────┼─────┼─────┼─────┼─────┼─────────┼──────┤ │ 40 │鑫發行(│未訂合約 │ 281,380│ 359,584│ 78,204│1.京琦請款明細3份 │京琦公司加計│ │ │地下室化│ │ │ │ │ 、發票14紙、估價│27.79 %,向│ │ │糞池切孔│ │ │ │ │ 單3紙、匯款回條1│陽明醫院請款│ │ │清除、隔│ │ │ │ │ 紙(調查卷F第330│ │ │ │間更新磚│ │ │ │ │ 、331、334-336 │ │ │ │牆拆除清│ │ │ │ │ 、338-340、343- │ │ │ │運工程、│ │ │ │ │ 346頁) │ │ │ │地下重油│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室磚牆拆│ │ │ │ │ 第332-333、337、│ │ │ │除清運工│ │ │ │ │ 341-342頁;調查 │ │ │ │程) │ │ │ │ │ 卷H第54-58頁) │ │ │ │ │ │ │ │ │ 總價:4,095 │ │ │ │ │ │ │ │ │ 31,395 │ │ │ │ │ │ │ │ │ 27,300 │ │ │ │ │ │ │ │ │ 204,955 │ │ │ │ │ │ │ │ │ 91,839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1.15 │ │ │ │ │ │ │ │ │ 94.01.05* │ │ ├──┼────┼─────┼─────┼─────┼─────┼─────────┼──────┤ │ 41 │欣嘉石油│ 205,000│ 205,000│ 234,060│ 29,060│1.繳款單2份、京琦 │京琦公司加計│ │ │氣股份有│ │ │ │ │ 請款明細、收據1 │14.18 %,向│ │ │限公司(│ │ │ │ │ 紙、工程合約書、│陽明醫院請款│ │ │天然瓦斯│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管線裝置│ │ │ │ │ 調查卷F第380、38│ │ │ │) │ │ │ │ │ 1-385、389-3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86-388頁) │ │ │ │ │ │ │ │ │ 總價:57,750 │ │ │ │ │ │ │ │ │ 70,218 │ │ │ │ │ │ │ │ │ 106,09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42 │永勝建材│未訂合約 │ 111,536│ 135,743│ 24,207│1.估價單1份、發票2│京琦公司加計│ │ │行(建材│ │ │ │ │ 紙、京琦請款明細│21.70 %,向│ │ │採購) │ │ │ │ │ (調查卷F第392、│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393-395、397 頁 │ │ │ │ │ │ │ │ │ 原審更三卷㈢第18│ │ │ │ │ │ │ │ │ 6、189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96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94、122-123 頁│ │ │ │ │ │ │ │ │ ,原審更三卷㈢第│ │ │ │ │ │ │ │ │ 189頁) │ │ │ │ │ │ │ │ │ 總價:40,153 │ │ │ │ │ │ │ │ │ 77,081 │ │ │ │ │ │ │ │ │ 18,509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25 │ │ ├──┼────┼─────┼─────┼─────┼─────┼─────────┼──────┤ │ 43 │嘉勝五金│未訂合約 │ 9,062│ 11,090│ 2,028│1.發票3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加計│ │ │企業社(│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22.38 %,向│ │ │砂輪機等│ │ │ │ │ 第422、423-425、│陽明醫院請款│ │ │五金工具│ │ │ │ │ 428-429頁) │ │ │ │採購)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26-427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34-135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7,583 │ │ │ │ │ │ │ │ │ 3,507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4 │龍泰建材│未訂合約 │ 33,705│ 37,076│ 3,371│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京琦公司加計│ │ │行(建材│ │ │ │ │ 行票據登記簿、京│10%,向陽明│ │ │採購) │ │ │ │ │ 琦請款明細、銷貨│醫院請款 │ │ │ │ │ │ │ │ 單(調查卷F第430│ │ │ │ │ │ │ │ │ 、431-432、434 │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9頁) │ │ │ │ │ │ │ │ │ 總價:37,076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45 │清溪環保│ 2,693,000│ 1,777,545│ 2,908,175│ 1,130,630│1.工程轉讓協議書、│京琦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 │(廠商請款│ │ │ 工程合約各1份、 │63.61 %,向│ │ │公司(廢│ │1,777,545 │ │ │ 收款清單、支付明│陽明醫院請款│ │ │水工程)│ │;京琦公司│ │ │ 細各1紙、發票3紙│ │ │ │ │ │扣除管理費│ │ │ 、支票3張(一審 │ │ │ │ │ │及保留款各│ │ │ 卷㈡第109-125頁 │ │ │ │ │ │177,755 ;│ │ │ ) │ │ │ │ │ │實付僅1,58│ │ │ │ │ │ │ │ │0,040 ;見│ │ │ │ │ │ │ │ │一審卷㈡第│ │ │ │ │ │ │ │ │109-125 頁│ │ │ │ │ │ │ │ │) │ │ │ │ │ ├──┼────┼─────┼─────┼─────┼─────┼─────────┼──────┤ │ 46 │玉山空調│ 8,800,000│ 9,950,061│15,923,705│ 5,973,644│1.請款明細表、工程│京琦公司加計│ │ │機電股份│(另經2 次│(廠商請款│ │ │ 轉讓協議書、工程│60.04 %,向│ │ │有限公司│追加,總計│9,950,061 │ │ │ 合約書、空調規劃│陽明醫院請款│ │ │(空調設│15,860,814│;京琦公司│ │ │ 書各1份、工程報 │ │ │ │備) │) │實付僅8,72│ │ │ 價單14份、發票7 │ │ │ │ │ │8,303 ;見│ │ │ 紙、工程追加減明│ │ │ │ │ │一審卷㈡第│ │ │ 細表8紙(調查卷C│ │ │ │ │ │126-171 頁│ │ │ 第23頁;一審審卷│ │ │ │ │ │) │ │ │ ㈡第126-17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 │ │ │ │ │ │ │ │ │ C第16-21頁) │ │ │ │ │ │ │ │ │ 總價:10,164,000│ │ │ │ │ │ │ │ │ 4,031,505│ │ │ │ │ │ │ │ │ 5,234,069│ │ │ │ │ │ │ │ │ 1,954,219│ │ │ │ │ │ │ │ │ 2,601,652│ │ │ │ │ │ │ │ │ 1,085,860│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47 │永大機電│工程總價 │ 2,986,950│ 3,928,700│ 941,750│1.發票明細2紙、電 │京琦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1,890,000 │ │ │ │ 梯合約書、按裝合│31.53 %,向│ │ │公司 │元,追加合│ │ │ │ 約書、追加合約書│陽明醫院請款│ │ │ │約239,000 │ │ │ │ 各1份、統一發票4│ │ │ │ │元 │ │ │ │ 紙(調查卷C第12-│ │ │ │ │ │ │ │ │ 13頁;一審卷二第│ │ │ │ │ │ │ │ │ 178-194頁)(原 │ │ │ │ │ │ │ │ │ 判決誤載為原審卷│ │ │ │ │ │ │ │ │ 二)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C │ │ │ │ │ │ │ │ │ 第7-11頁;調查卷│ │ │ │ │ │ │ │ │ H第28-32頁) │ │ │ │ │ │ │ │ │ 總價:1,050,000 │ │ │ │ │ │ │ │ │ 97,950 │ │ │ │ │ │ │ │ │ 1,750,000 │ │ │ │ │ │ │ │ │ 315,000 │ │ │ │ │ │ │ │ │ 700,00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12.25* │ │ ├──┼────┼─────┼─────┼─────┼─────┼─────────┼──────┤ │ 48 │再興窯業│未訂合約 │ 10,500│ 14,333│ 3,833│1.發票1紙(調查卷 │京琦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 │ │ │ │ F第462頁) │36.50 %,向│ │ │公司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124頁) │ │ │ │ │ │ │ │ │ 總價:14,333 │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49 │邱厚文建│未訂合約 │ 14,500│ 19,793│ 5,293│1.發票1 紙(原審更│京琦公司加計│ │ │築師(各│ │ │ │ │ 三卷㈢第223頁) │36.5%,向陽│ │ │層平面圖│ │ │ │ │2.請款單(原審更三│明醫院請款 │ │ │繪製) │ │ │ │ │ 卷㈢第224 頁 │ │ │ │ │ │ │ │ │ 總價:19,79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50 │安立工程│未訂合約 │ 30,450│ 33,495│ 3,045│1.發票1 紙(原審更│京琦公司加計│ │ │行(鷹架│ │ │ │ │ 三卷㈢第225頁) │10%,向陽明│ │ │工資) │ │ │ │ │2.請款單(原審更三│醫院請款 │ │ │ │ │ │ │ │ 卷㈢第226 頁 │ │ │ │ │ │ │ │ │ 總價:33,495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 │ ├──┼────┼─────┼─────┼─────┼─────┼─────────┼──────┤ │ 51 │福懋鐵工│未訂合約 │ 60,000│ 81,900│ 21,900│1.發票2 紙(原審更│京琦公司加計│ │ │廠(管路│ │ │ │ │ 三卷㈢第227、22 │36.5%,向陽│ │ │間鐵架)│ │ │ │ │ 9 頁) │明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原審更三│ │ │ │ │ │ │ │ │ 卷㈢第228 頁 │ │ │ │ │ │ │ │ │ 總價:81,900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52 │姚武源(│未訂合約 │ 128,000│ 144,098│ 16,098│1.估價單8 紙(原審│京琦公司加計│ │ │土木用細│ │ │ │ │ 更三卷㈢第235-23│12.58 %,向│ │ │沙土) │ │ │ │ │ 8 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原審更三│ │ │ │ │ │ │ │ │ 卷㈢第231-2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2,575 │ │ │ │ │ │ │ │ │ 22,523 │ │ │ │ │ │ │ │ │ 33,000 │ │ │ │ │ │ │ │ │ 66,000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15 │ │ │ │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 │ │ │ │ │ │ │ 93.11.05)│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3.12.25 │ │ ├──┴────┴─────┴─────┴─────┼─────┴─────────┴──────┤ │溢領金額合計 │26,754,831 │ ├─────────────────────────┴──────────────────────┤ │備註:有關調查卷H 第89頁(明億)、第93頁(三新)、第100 頁(洪森良)、第109 頁(中美)、第117 頁│ │ (菁埔),因無相關發票、收據為憑,無從計算京琦公司溢領款項,不予列入。 │ └────────────────────────────────────────────────┘ 附表六: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未逾實際應付廠商之金額部分(新台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 額│證據出處 │備 註│ │ │稱及施工│簽約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昇億水電│ 982,188│ 469,846│ 461,823│ -8,023│1.工程合約書、收款│京琦公司向陽│ │ │材料有限│ │(廠商請款│ │ │ 清單、發票3紙( │明醫院請領之│ │ │公司(衛│ │469,846 ;│ │ │ 調查卷F第172、17│金額,未逾實│ │ │浴設備部│ │京琦公司扣│ │ │ 3-177頁) │際應付廠商之│ │ │分) │ │除18,336,│ │ │2.請款單(調查卷H │金額 │ │ │ │ │實付僅451,│ │ │ 第111-111.1頁) │ │ │ │ │ │510 ) │ │ │ 總價:348,380 │ │ │ │ │ │ │ │ │ 113,443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5 │ │ ├──┼────┼─────┼─────┼─────┼─────┼─────────┼──────┤ │ 2 │嘉鹿松有│ 550,000│ 522,500│ 393,250│ -129,250│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廠請請款│ │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領之│ │ │蒸氣配管│ │522,500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金額,未逾實│ │ │更新工程│ │京琦公司實│ │ │ 驗計價表、工程款│際應付廠商之│ │ │) │ │付僅357,50│ │ │ 支付明細(調查卷│金額 │ │ │ │ │0 ;見調查│ │ │ F第398、399-403 │ │ │ │ │ │卷F 第398 │ │ │ 、405-407、409- │ │ │ │ │ │、402頁)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輝達工程│ 366,000│ 367,920│ 326,416│ -41,504│1.工程合約書、票據│京琦公司向陽│ │ 3 │行(碳纖│ │(廠請請款│ │ │ 登記簿、京琦請款│明醫院請領之│ │ │補強) │ │發票金額共│ │ │ 明細2份、發票1紙│金額,未逾實│ │ │ │ │計367,920 │ │ │ 、估驗計價表(調│際應付廠商之│ │ │ │ │;京琦公司│ │ │ 查卷F第411、412 │金額 │ │ │ │ │實付僅298,│ │ │ -416、418-419、 │ │ │ │ │ │746;見本 │ │ │ 421 頁;原審更三│ │ │ │ │ │院更三卷㈢│ │ │ 卷㈢第195-205頁 │ │ │ │ │ │調查卷F 第│ │ │ ) │ │ │ │ │ │195-205 頁│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17、420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37-138頁│ │ │ │ │ │ │ │ │ ;原審更三卷㈢第│ │ │ │ │ │ │ │ │ 195-205頁) │ │ │ │ │ │ │ │ │ 總價:304,366 │ │ │ │ │ │ │ │ │ 22,050 │ │ │ │ │ │ │ │ │ 日期: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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