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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賴忠星蘇振堂呂丹玉王敏慧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
黃敏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黃敏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年十一月十日業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十一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收狀戳記足佐,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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