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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伯道李錦樑彭幸鳴蘇振堂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
莊榮兆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因不滿本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一四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0號、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二號、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一四四號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0九號等,就其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案件所為刑事判決結果,竟萌生假冒作成上開判決之審判長與法官等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事以登報行使之犯意,明知未取得莊○○、蔡○○、黃○○、林○○、黃○○、洪○○、林○○、羅○○、曾○○等審判長法官、法官(以下除分別載稱姓名者外,合稱為「莊○○等九位法官」)之同意或授權,即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前之某時,在某地,偽以莊○○等九位法官之名義,自行以電腦打字、列印方式,製作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所示,虛構內容之道歉啟事;進而將之委由不知情之台灣時報報社人員排版、印刷後,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刊登在該報「司改十年檢驗特刊」第八版,在廣大不特定讀者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同時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藉由上開道歉啟事公開道歉彼等如何違法裁判而行使之,足使讀者誤信,致生損害於莊○○等九位法官與彼等所為裁判之公信性等犯行;並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一00年度偵字第八六九五號移送第一審法院(即台中地院)併辦之上訴人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將上開道歉啟事刊登在「少年鷹報」之行為,與本件犯行並不具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第一審依檢察官之移送意旨,併予審理,尚有未洽,因而撤銷第一審對上訴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五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固非無見。

惟:科刑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凡於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然後於理由內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使事實與理由互相一致,方為合法。又刑法處罰偽造私文書及其行使之行為,除為保護私人文書之實質真正以外,並兼顧公共信用之維護。是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罪,應以無製作權人虛捏或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以偽作真,持以行使,使社會一般人有誤認該文書為真正之危險者,始足當之。原判決固於事實欄載稱:上訴人係基於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事以登報行使之犯意,假冒莊○○等九位法官之名義,偽造編號1至5所示,內容虛構之道歉啟事,委由不知情之台灣時報報社人員刊登在該報等情(見原判決第一至二頁)。然查:原判決於理由欄雖援引上訴人前於九十二年間,因假冒時任台中地檢署檢察長之王添盛名義,在「司革會特刊」刊登道歉啟事,經法院判處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確定乙案,作為上訴人有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事以登報故意之認定依據(見原判決第九至一一頁)。但:原判決對於有關上訴人在前案所刊登之道歉啟事與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之格式、內容是否相同、得否為相同之法律上評價等攸關前案得否引為本件不利於上訴人判斷之證據乙節,並未為任何說明,乃逕謂:兩案情節相符,而上訴人「先前既已曾因相類之案件而經判處罪刑確定,竟再有本件前揭行為,即凸顯其確有假冒上開審判長與法官等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事以登報之故意」等旨(見原判決第一0至一一頁),理由尚有欠完備。

㈠依卷附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灣時報「司改十年檢驗特刊」影本(見第二三二一號偵查卷第三頁正反面),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係依序登載在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灣時報「廣告-司改十年檢驗特刊」之同一版面,該版面最上方另標有「貫徹刑訴新制」等多項標題、文字,且:

⒈於編號1之「最高法院莊○○審判長等人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原告(按:指上訴人,下同)依羅富美法官之命而提被告林○○法官道歉啟事如下(睡覺10年)」字樣。

⒉於編號2之「洪○○庭長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原告追加洪○○庭長亦應道歉啟事如下,詳89北簡12437號98.09.07 狀証」字樣,內容則為「無証據固然…敬先指明,恭請明察為禱。洪○○審判長道歉啟事內容如下…綜上:追加被告既因…為此追加為被告。結論:請勘鈞長調得85上訴1382卷㈡…,為此請保全…,而証被告有上揭…不法及侵權。謹呈台北地院民事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具狀人甲○○敬上」等旨。

⒊於編號3之「林○○法官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原告追加林○○法官道歉啟事㈢詳89北簡12437號98.09.02 狀証」字樣,文末並書有「結論:林○○知法犯法…,請依例變字第一號賜准所請為禱。謹呈台北簡易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㈢具狀人甲○○敬上」等文字。

⒋於編號4之「林○○庭長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98.09.18原告被逼擴張林○○庭長故入人罪應道歉啟事(詳98中簡2222案)」字樣,文末並書列「綜上:憑…之實際案例,林○○法官…應公開道歉及賠償至明。結論:沒有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可言,故林○○庭長…有故意侵害原告法益至明,為此擴張林法官應公開於…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及中天等八大電視朗讀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三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並彰正義如上即應賜准。謹呈」等文字。

⒌於編號5之「曾○○法官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睡覺年台中地院89中簡更字四號羅○○庭長曾○○法官應道歉內容如下」字樣。

㈡倘上開卷內資料無誤,則:①客觀上觀察,編號1部分,似係在民事訴訟中,為原告之上訴人循承辦法官之命,提出其訴請莊○○、蔡○○、黃○○、林○○、黃○○五位法官應為之道歉啟事;編號2、3部分,則似係上訴人提交法院之書狀,追加其訴請洪○○、林○○兩位法官應為之道歉啟事;編號4、5部分,亦似係上訴人認為林○○、羅○○、曾○○三位法官應向其道歉之道歉啟事。基此,可否認為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係上訴人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所製作,已不無可疑。②由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文義觀之,社會一般人是否可能誤會係由莊○○等九位法官所製作,向上訴人道歉之文書,亦不無再審究之餘地。③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所載內容之真實性如何?倘屬虛妄,則上訴人本件登報之行為,究係基於何意而為?原判決對上開攸關上訴人是否有偽造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並持以行使犯罪事實判斷之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乃逕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不無可議。

綜上,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

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情形,已影響犯罪事實之確定,本院尚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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