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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蔡國在段景榕楊力進謝靜恒蔡國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

抗告人
林易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易佑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九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之情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抗告人已提出聲請。經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援引其他不同之案例,指稱原裁定所定刑期太重,請從輕定其執行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蔡 國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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