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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居財王敏慧李錦樑江振義呂永福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訴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被上訴人
呂鴻鵬
被上訴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花再發
被上訴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義法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呂鴻鵬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呂鴻鵬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呂 永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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