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二號
- 上訴人
- 林朝輝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九九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朝輝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提起上訴(僅就行使變造公文書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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