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二號
- 上訴人
- 郭明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郭明憲因不服第一審論處其非法持有炸彈累犯及非法製造槍砲之主要零件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述:其犯後自白認罪,犯後態度良好,且未曾攜扣案槍、彈為不法用途;另其中製造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槍管部分,係其於警察未發覺前,自行供出且配合警方查獲此事實,與吸收關係之持有部分,本屬二獨立不同之罪,持有部分固經警當場查獲,但製造槍管部分,係其主動供出,仍應有自首之適用;又其已結婚,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並照顧年邁生病父、母,平時以打工維生,有一定之經濟上壓力,原判決未審酌伊係一時失慮衝動而涉犯本案,量刑實屬過重等語,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又依刑事訴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應命補正上訴理由者,以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為限。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上開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既以上訴書狀所述理由,難認係具體理由而予駁回,自無命補正問題。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之論述於不顧,徒憑己意主張其上訴第二審已具體說明理由及原審未予其補正之機會,並執陳詞爭辯其符合自首要件,應減輕其刑云云,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