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王國棟王復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五號

上訴人
畢惠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八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二七0七一、三三八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畢惠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並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本案係受友人之託而參與犯罪,並非圖謀利益,且本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扣案,所生危害有限,上訴人復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請斟酌原審所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適用法令方面是否與刑法第57條相符?上訴人是否有再從輕量刑之空間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王 復 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五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