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邵燕玲梁宏哲王復生李釱任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石羽玄(原名石麗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五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毒偵字第四0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石羽玄因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明確,經第一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及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其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符具體之要件,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說明其論斷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符合自首要件,原判決未提及自首,上訴人有幼子待養,長期背痛,定期至醫院驗尿檢查均呈陰性反應,現已痛定思痛,請給予自新機會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有如何之違背法令,依上揭說明,應認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重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之判決,其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部分,即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