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花滿堂徐昌錦段景榕鄭水銓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
張偉軍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四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張偉軍不服原審論處其以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刑之判決,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七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