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胡文傑何信慶鄧振球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

上訴人
李建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四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七號,一○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一、一六○七、二一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建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所處有期徒刑之判決,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鄧 振 球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