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
- 上訴人
- 陳盈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732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603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50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盈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合法送達判決書於其住所,由其同住之母親代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當事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並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月15日業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一)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其延至同年月16日始行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已逾期(1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