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
- 上訴人
- 王仁正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3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王仁正因殺人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6月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