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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40號

一、台 謝諒獲自訴薄正任等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法官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許錦印王國棟李釱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40號

抗告人
謝諒獲

          (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日106 年度台抗字第640 號刑事裁定,應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因自訴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案件,經本院裁定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4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謝諒獲自訴薄正任等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法官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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