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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邵燕玲梁宏哲王復生黃斯偉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柯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須對實體判決為之,是本院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第二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本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如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為原因,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柯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刑事判決影本可稽。其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聲請再審,請求傳喚證人陳盈甫,以證明其無犯罪事實,依上揭說明,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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