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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8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李釱任蔡國在王國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台附字第18號

上訴人
王建義
被上訴人
吳國昌

      曾俊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12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增至150 萬元。

本件上訴人王建義請求被上訴人吳國昌、曾俊瑋給付之金額,依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之記載,均為35萬2 千元(見原審卷第11頁正、背面及本院卷第17頁)。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未逾150 萬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王 國 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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