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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段景榕張智雄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訴人
呂鴻鵬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上訴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花再發
上訴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義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上訴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政權

上列上訴人等因呂鴻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一0五年度重附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時,不得提起。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但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此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依上開但書之規定,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時,就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之相同法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撤銷第一審之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乃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而被告呂鴻鵬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說明,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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