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錦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忠男
- 訴訟代理人
- 張 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秀真律師
- 上訴人
- 姚忠男
- 訴訟代理人
- 劉秀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招文
- 訴訟代理人
- 邱聰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姚忠男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附民更㈠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姚忠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判決後,姚忠男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茲上訴人等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