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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鄧振球何信慶胡文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

上訴人
石偉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五二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求為輕判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胡 文 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