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
- 上訴人
- 石偉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五二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求為輕判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