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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台 雲文平等違反公司法等罪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沈揚仁吳進發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上訴人
雲文平
上訴人
蔡譯瑩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阮維芳律師
上訴人
林湧盛

  陳德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106 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所載「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發回法院之名稱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梁 宏 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台 雲文平等違反公司法等罪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