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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居財蘇振堂謝靜恒鄭水銓王敏慧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永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一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呂永鑫有起訴書所載之肇事逃逸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立法目的係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俾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而上開條文所謂「逃逸」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從而,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即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堪認上揭條文規範意旨尚包括使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查明肇事者無疑。是縱然駕駛人肇事後曾短暫停留現場,惟駕駛人既未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亦未留下任何資料以供警方查明肇事責任,即擅離肇事現場,自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論處。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之供述、被害人李幸瑀、修車業者廖繼正之證述、被告加油之統一發票、案發後之通聯紀錄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雖未留下聯絡電話及方式,但其是在李幸瑀理解之情況下,將其車輛往前移動,李幸瑀本欲開車隨同往前,然其車輛因後輪卡住無法移動,而李幸瑀對於「前面」之主觀認知為其視線所及之範圍,與被告所認知之「前面」為交流道下方一公里之加油站不同,兩人之間極有可能因言語之簡化而產生誤會,尚難認被告有肇事逃逸之主觀故意,而爲被告無罪之判決。然:李幸瑀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被告有無跟你說,要跟你約在交流道下方的加油站會合?)被告有跟我說他要到前面去等我,我沒有聽到他說要到交流道下面的加油站等我之類等語。」、「(檢察官問:你說你有答應被告在前面等你,你的前面是指什麼意思?)我認為被告所講的前面至少應該是在我視線所及的範圍,可能是被告怕擋到交通。」、「(檢察官問:被告在跟你交談過程中,有無留下他的姓名、聯絡方式?)沒有。」、「(檢察官問:從被告跟你交談過程中,直到說要你修車,你是否一直堅持要報警、等警察到場?)是,被告問了我三次,我三次都說要等警察來。」、「(被告問:當時我問你時,你是否有怎樣,你跟我說你頭有點暈,我當時是否有跟你說你可以跟著我的車下交流道嗎?)我沒有同意要下交流道,我堅持要報警。」、「(審判長問:你女性友人幫你報警時,被告是否在場?)被告當時還在我的車窗旁邊,我的女性友人幫我報警講完話之後,被告就走回他的車子。」、「(審判長問:被告當時有無看或聽到你的友人報警?)應該是有看到,所以被告才跑回他的駕駛座。」、「(審判長問:被告當時有無詢問你的車況,有無辦法再繼續駕駛?)沒有,…」(第一審卷第四十六至四十七頁反面)。若果無訛,被告要求李幸瑀不要報警未果後,明知李幸瑀友人已報警,仍在未確認李幸瑀車況,且未經李幸瑀同意,警察未到場前,將車輛駛離現場,且未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此行徑是否已違肇事者之「在場義務」?是否有礙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查明肇事者,而謂被告主觀上無肇事逃逸之故意?又李幸瑀傷後是否無力阻止被告離去?原判決未予釐清論明,遽認其有同意被告離去之意思,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尚嫌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王 敏 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