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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

一、台 林寶環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朱瑞娟李釱任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鍾宗耀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寶環
即被告
吳聰奇
即被告
黃淑真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寶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 月25日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二之㈢第七、八列所載「或其中一者構成犯罪,」為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之

㈢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寶環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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