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鍾宗耀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寶環
- 即被告
- 吳聰奇
- 即被告
- 黃淑真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錦隆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世祺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寶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 月25日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二之㈢第七、八列所載「或其中一者構成犯罪,」為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之
㈢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