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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條例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淙吳三龍黃瑞華李錦樑洪于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抗告人
張博舜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五年度聲

字第四○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張博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博舜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因依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3、5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

二、惟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倘於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前未詢問受刑人是否為該項請求,致受刑人無法行使該項請求,迨法院受理時始向法院請求,如仍拘泥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准許,而必待裁定確定後,另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徒增勞費,殊非立法本意,故上開情形應許受刑人於法院受理定應執行刑程序中亦得行使。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卷,並無詢問抗告人是否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資料,原裁定分別為上開定應執行刑,雖無不合。然抗告人已向本院為該項請求,依上開說明,自應准許。爰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洪 于 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14日晚間 │104年10月14日22時 │104年9月21日某時許│
│                │某時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7859號      │偵字第7859號      │偵字第7252號      │
├───┬────┼─────────┼─────────┼─────────┤
│      │法    院│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     1161號       │     1161號       │     1383號       │
│      ├────┼─────────┼─────────┼─────────┤
│      │判決日期│    105.07.14     │    105.07.14     │    105.08.03     │
├───┼────┼─────────┼─────────┼─────────┤
│      │法    院│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     1161號       │     1161號       │     1383號       │
│      ├────┼─────────┼─────────┼─────────┤
│      │判    決│    105.07.14     │    105.08.01     │    105.08.0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12446號       │字第12445號       │字第13981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4年9月22日18時許│104年12月22日凌晨3│104年12月22日下午5│
│                │                  │時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7252號      │偵字第341號       │偵字第341號       │
├───┬────┼─────────┼─────────┼─────────┤
│      │法    院│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     1383號       │     1381號       │     1381號       │
│      ├────┼─────────┼─────────┼─────────┤
│      │判決日期│    105.08.03     │    105.09.22     │    105.09.22     │
├───┼────┼─────────┼─────────┼─────────┤
│      │法    院│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     1383號       │     1381號       │     1381號       │
│      ├────┼─────────┼─────────┼─────────┤
│      │判    決│    105.08.23     │    105.09.22     │    105.10.1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13982號       │字第16842號       │字第1684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條例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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