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柯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須對實體判決為之,是本院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第二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本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如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為原因,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柯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刑事判決影本可稽。其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聲請再審,請求傳喚證人陳盈甫,以證明其無犯罪事實,依上揭說明,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