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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19號

公共危險公示送達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洪昌宏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職字第19號

被告
郭立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月7日106年度台非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應對郭立民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被告郭立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