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呂鴻鵬
- 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詩敏律師
- 上訴人
-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花再發
- 上訴人
-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義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宗典律師
- 被上訴人
-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政權
上列上訴人等因呂鴻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一0五年度重附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時,不得提起。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但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此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依上開但書之規定,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時,就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之相同法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撤銷第一審之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乃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而被告呂鴻鵬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說明,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