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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偽造文書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居財謝靜恒王敏慧鄭水銓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訴人
錦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男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上訴人
姚忠男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上訴人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姚忠男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附民更㈠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姚忠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判決後,姚忠男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茲上訴人等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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