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陳泳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0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陳泳安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並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 107年1 月10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