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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花滿堂徐昌錦林恆吉陳宏卿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

上訴人
陳泳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0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陳泳安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並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 107年1 月10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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