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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勤純鄧振球彭幸鳴黃斯偉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上訴人
連家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9 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12 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本件上訴人連家承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8 月)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已詳敘其第二審上訴意旨雖略稱:其在第一時間即向臨檢之員警自首,卻未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即第一審法院)採信,請給予其自新之機會云云;然第一審已認定上訴人合於自首要件,並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科刑時,亦將其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納入考量,上訴人祇是重覆爭執第一審判決已審酌之事項,且未能舉出相關之其他事由以為其理由所憑,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等旨(見原判決第2 至3 頁)。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所認定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乙節,究係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僅主張:其犯後深感悔悟而自首犯罪,目前已完全戒斷毒品、杜絕惡習,努力從事營造監工工作,並已重新得到家人支持,請高抬貴手,從輕量刑云云,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本件係程序判決,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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