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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

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朱瑞娟莊松泉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

抗告人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9月11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交聲再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侯正着於原審聲請再審主張:㈠民國90年7 月22日凌晨零時32分許,抗告人並不在肇事現場,亦未駕車經過該處;㈡原確定判決所載綠色漆狀物之說明理由,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不符等再審理由,原裁定經審酌卷內相關資料,認其均已於先前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中有所主張,先後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交聲再字第4號、104年度交聲再字第47號,以各該部分再審之原因事實,業經原確定判決調查判斷而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確定。抗告人猶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本件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置原裁定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漫詞指摘原確定判決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有適用法則不當、調查未盡等違背法令情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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