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李錦樑林靜芬林海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

聲明人
林明儀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第三審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973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明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320 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