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
- 聲明人
- 林明儀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第三審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973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明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320 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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